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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业可持续发展十大问题待解

时间:2011-09-05 03:36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经济金融危机影响依然深重,以及国内经济发展方式亟待转变的新形势下,我国创投业正面临着新的战略发展期,承载着新的重大历史使命。当前,我国创投业虽然正处于蓬勃发展中,但客观上却缺乏明确的战略发展方向和目标,市场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亟待业内人

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经济金融危机影响依然深重,以及国内经济发展方式亟待转变的新形势下,我国创投业正面临着新的战略发展期,承载着新的重大历史使命。当前,我国创投业虽然正处于蓬勃发展中,但客观上却缺乏明确的战略发展方向和目标,市场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亟待业内人士和有关方面加以重视并解决相关问题。

十大问题制约创投业发展

综合来看,当前创投业主要存在十个方面问题:1)缺乏总体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目标,无论是在国家社会经济中长期规划中,还是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各级人民政府,对创业投资业的提法很原则,很笼统,缺乏明确而清晰的指导意见。

2)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中国评论网,尤其是《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至今仍停留在规章层面,缺乏法律权威性。《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相关条款漏洞甚多,其法人资格不明确,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却没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3)虽然创业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公布实施,但由于相关规定界限模糊和执行部门相互交叉而落实较差,而且偏重于事后奖励支持,而不注重事先的导向性支持。

4)创业板企业上市审核利润指标远高于创业板上市相关规定。过于注重实质性审核,而对上市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和未来成长性缺乏科学的预测和判断,客观上误导投资机构过分追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项目。

5)注册在境外而在国内从事创投业务的机构,并不是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却向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享受国民待遇,尤其是某些在境外注册的行业组织和投融资咨询机构,居然打着“中国”字头在境内从事各种非正当活动。

6)券商直投业务由自有资金自营管理模式演进为募集社会资金委托管理模式,依然带有浓厚的“保荐+投资+承销”集一身的垄断色彩,重点投资IPO前项目,而不是发挥其独特优势,专注从事专业化并购投资业务。

7)境外的中资金融机构,利用其大型国有背景和跨境经营的独特优势,打着股权投资的旗号,无所顾忌地进入国内,大规模募集人民币基金,同样把重点放在抢IPO前项目上。

8)部分地区政府引导基金过分偏重强调产业政策目标,对与社会民间机构合作设立的创投基金,对投资地域和行业等限制过多,而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重视不够。

9)各级政府一方面口头上动员创投基金要更多地投资中小科技企业早期项目,但又缺乏对创业投资的风险补偿有效措施;另一方面却又大肆推动发展专注投资企业成长后期的所谓股权投资基金。这种理念上的错位和政策导向的自相矛盾,导致创投同业之间和地区之间的恶性竞争。

10)由于创投业宏观管理不到位,某些不法之徒打着股权投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时有发生,某些产权交易所也打着股权交易的旗号进行非法股票交易。

建立健全创投业市场体系

我国创投业必须抓紧制定和实施新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级各走着,以加强对创投行业的宏观管理,核心是要加快建设发达而又健全的市场体系。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尽快牵头,组织相关部委和专家,加快制定创业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战略总体方向及阶段性目标,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体系,彻底扭转目前我国创投宏观管理的分散无序和不协调状况。

2)加强我国创业投资理论建设,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指导理论,改变目前理论混乱、认识错位的状况,使理论回归本源。

3)实施创业投资与并购投资专业化基金并行发展战略,彻底解决VC与PE的认识误区和法律界限不清的问题;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强化其法治权威,并完善配套措施细则;同时要加快制定专业化并购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化纳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4)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对创投基金所投行业和企业的收益与风险进行科学地甄别和评估,国家应实行差异化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要转变财政支持方式,由重点事后奖励性支持转为重点事先导向性支持,并在全国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财政支持体系,防止地域之间的恶性竞争。

5)抓紧设立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更多民间资金共同设立和运作专业化的创投基金,并重点扶持后进地区发展创投引导基金,从而建立和完善全国高效规范运行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网络体系和创业投资信息收集、统计体系。

6)加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场外市场建设,根据我国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结构演进的特点,进一步明确其各自对我国产业和企业服务对象的重点及其功能定位,并建立无缝对接的转板上市和退市的有效机制。

7)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国创投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并抓紧予以立法,树立行业自律的权威性,真正实行“政府引导市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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