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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乱象暴露职责错位

时间:2017-09-20 17:24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隔山 点击:
四五个调度车停留在地铁市二医院站E口,摩拜和ofo小黄车运维人员蹲守一旁,只要有人扫码用车,出现空位,两家公司立即用车补位……连日来,共享单车停车位争夺战在地铁市二医院站E口上演。
      四五个调度车停留在地铁市二医院站E口,摩拜和ofo小黄车运维人员蹲守一旁,只要有人扫码用车,出现空位,两家公司立即用车补位……连日来,共享单车停车位争夺战在地铁市二医院站E口上演。(9月19日《成都商报》)
     共享单车作为一个社会发展的新生事物,既为解决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也为一些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新兴的市场。短短一两年,越来越多的共享单车在各大城市出现,成为了几多欢喜几多愁的城市“风景”。共享单车在带给公众出行便利的同时,其乱停乱放也给城市管理特别是街面秩序带来了诸多问题。可以说对共享单车的管理何去何从,似乎各大城市也没有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笔者认为,共享单车虽然为市民提供了交通方便,但其行为并不能等同于纯粹的公益行为,共享单车的投放者在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还存在收益,从其属性来说应为企业行为。既然是企业,就理应自行管理,倘若其在共享单车的投放、使用过程中,有违城市管理法规、影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就自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从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说,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
当前,正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对共享单车的管理不妨从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路来破解这一难题。
     事实上,在“共享单车”出现之前,各大城市都制定出台了城市管理特别是市容秩序管理的相关法规条例。如《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除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并报经所在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市场摊点、开展经营等。并且还在城市规划中专门划定区域供便民自行车停放,如公交站、地铁站旁、商场、学校、医院、市场等都画线设置了自行车停放点位。既然如此,共享单车乱停乱放严重占用城市道路,为何被管理者默认?对游动商贩、商家店外占道经营既能进行处罚,对共享单车为何不能?
     即便是共享单车存在一定的“公共利益”,但其占道也应有相关部门的批准,其乱停乱放占用城市道路是否获得批准?虽然,此前也有媒体报道,在一些城市也对“占道经营”的共享单车进行了没收,但最终的处理结果却是不得而知。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正是管理部门的“暧昧”才导致了共享单车占道乱停放现象的屡禁不止,甚至是越演越烈。而共享单车的投放单位,这种一“投”了之,将自身的管理责任转嫁给城市管理部门,将企业管理成本交给社会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企业经营之道,别做只负责生产和运营成本而打着“共享”旗号坐享收益的美梦。共享单车的投放者既是获益者,也应是管理者。
      其实,任何事物都是有极限的,一旦超过极限就会转化成另外一个难以控制的形态。共享单车的投放也不是“韩信点兵多多益善”,而应根据城市的容量有个度。因此,作为共享单车投放单位,不仅应做好市场调查,充分了解市民需求度,严格把控街面共享单车的运行状态。还应加大巡查布控,增加运维人员,提高巡查频度,确保问题出现能得到及时纠正。同时也应加强智能化管理,充分利用电子围栏技术,在共享单车的停放上与消费者奖惩挂钩,增强自我管理能力。当然,作为城市管理相关部门,除加强日常监管之外,更要加大执法,对严重乱停乱放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对投放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科学合理规划非机动车停放点位,增加非机动车停放点,从法规、制度的完善以及设施建设上做好相关配套保障。只有明确了管理责任,共享单车才能够在城市获得更好的发展,成为城市交通的有益补充。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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