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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广告法修订 多位委员建议禁止任何烟草广告

时间:2015-04-22 09:08来源:人民网 作者:敏洁 点击:
人民网北京4月22日电(杨成)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了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三审稿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还进一步强调,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

人民网北京4月22日电(杨成)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了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三审稿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还进一步强调,“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尽管上述提法已经十分明确,仍有多位委员建议,“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应写入法律。

刘德培委员表示,三审稿第22条和二审稿第18条是相对应的,二审稿第18条具体列出了禁止利用各种不同的形式发布烟草广告,三审稿第22条进行了简化,是否要加上“禁止以任何形式发布烟草广告”?

丛斌委员对广告法三审稿第22条也提出了修改意见,他认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众场所发布烟草广告”,把“大众”两个字删掉就行了。因为大众有限定性,什么是大众,什么是非大众,执法时不好确定。如果把大众去掉,就是所有的传播媒介都不可以发布,包括手机、微信等。“后面还有一个公共场所,什么是公共场所?不特定人群经常活动的场所就是公共场所。”

杨卫委员表示同意丛斌委员的意见,建议还可以再加“全面”,即“全面禁止在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他说,现在微信很厉害,假设烟草广告主搞一个铁杆烟迷的微信圈,把广告发到这个圈里,这些铁杆烟迷可能又参加了很多其他的微信圈,就这样一圈一圈都转发出去了。这是一种潜在的烟草广告危险,他朋友圈的人相当于都看到这个广告了,所以应该禁止。在第22条前面加上“全面”两个字以后就跟公约的用词一致了。

孙宝树委员说,随着以互联网媒体为代表的各类新型媒介的出现,各类非常规的广告行为也不断凸显。比如利用网络论坛以交流为名,进行带有广告性质的宣传的。以烟草行业为例,目前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向公众发布烟草广告,但实际上,很多网站利用网民交流抽烟的经验,或者以发布烟草行业信息的名义大肆开展烟草广告活动。比如互联网上知名的“烟悦网”,该网站标明为烟民交流网站,其身份既不是广告主,也不是广告经营和发布单位。但是,该网站以及网站内的用户提供了大量的烟草信息,包括各种品牌烟草的图片、价格、市场行情以及吸食的效果,比专门广告还专业。此类在互联网上打擦边球的行为,容易滋生非法广告活动,应予以重视和加强监管。所以,他建议将第3章广告行为准则第44条第1款改为“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及以介绍知识进行交流等为名义开展的带有广告性质的相关宣传活动适用本法规定”。同时,在下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时,也要进一步规范并建立长效机制,以适应当前广告行业的变化与发展。

吕祖善委员说,广告法在烟草广告问题上现在的修改模模糊糊,财经委讨论的时候就有两种观点,所有的地方都不能有广告,这个叫全面禁止,还有一个观点是卖烟的地方可以做一些产品的说明。现在禁止在公共场所,那么什么叫公共场所?卖烟的店里叫不叫公共场所?买烟的地方可不可做烟草产品说明?现在这样改反而搞不清。

唐世礼委员则建议,对烟草广告的限制应从实际出发,慎重考虑、适当修改。全国的“两烟”生产绝大部分在贫困地区,目前还是群众增收致富的重要渠道。过于严格的规定,出发点虽然好,但是脱离实际,也落不到实处。

傅莹委员表示赞成彻底禁止任何烟草广告。“但是,关于公益方面,是否烟草企业就不能做公益?烟草资本是非常大的,从社会角度来讲,它应该有责任去做社会公益,将它完全排除于公益之外也不合理,毕竟它从销售当中获取了巨大利益,应该回馈社会,但是,不能借机做广告,能不能在‘迁址、更名、招聘’等事项中加一个‘公益事业’项,就是说可以做公益,但是绝不能拿做公益来打广告。” 

(责任编辑:刘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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