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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昨公布

时间:2013-05-28 09:10来源:新华网 作者:未知 点击:
党内法规 与宪法不一致应撤销 首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昨公布 今后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经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昨日(27日)公开发布。这两部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发布,使党有了第一部正式、
 

党内法规与宪法不一致应撤销
首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昨公布 今后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经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昨日(27日)公开发布。这两部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发布,使党有了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对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与1990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相比,《制定条例》将原条例名称中的“程序”二字删去。同时,将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活动纳入了适用范围。

  专家介绍说,这次修订增加了制定工作的实体性要求,特别是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哪些事项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哪些事项可以由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或省区市党委制定,有利于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无权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等无序制定现象,确保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将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纳入适用范围,有助于解决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做法不够规范的问题。

  《制定条例》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与《暂行条例》相比,《制定条例》将“有的党内法规公开发布”的规定,修改为“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确立了“以公开发布为原则、以不公开发布为例外”的制度。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要求,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

  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记者 关庆丰

  【解惑】

  党内法规是什么?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1990年,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正式使用了“党内法规”这一名称。

  党内法规谁来制定?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党内法规分几种?

  党章:

  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党员义务和权利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

  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

  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由中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
 【亮点】

  五年规划

  首提编制党内法规五年规划

  条例——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解读——

  据了解,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编制‘五年规划’有利于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明确法规制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保证其系统性、协调性和前瞻性。”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说,五年规划同五年一届的党代会相衔接,也有利于检查党代会关于党的制度建设要求的落实。

  法规起草

  法规与群众利益相关应听群众意见

  条例——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党内法规姓“法”,就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利益,体现客观规律。《制定条例》在这方面作了许多创新规定,其中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主要在于保障民主性,专家论证主要在于保障科学性。

  审批与发布

  草案交由负责法规机构审核

  条例——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解读——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解释说,上述程序的修订,有利于解决一些地方制定党内法规过程中闭门造车、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一些党内法规质量低,甚至存在与国法、党纪相冲突和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备案与清理

  清理法规解决“红头文件”打架

  条例——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解读——

  条例细化了备案制度,正是配合这项制度,同步制定了《备案规定》。条例还增写了清理制度,据了解,中央正在全党部署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说,这些做法有利于强化对党内法规的监督,解决“红头文件”打架等问题;有利于摸清“底数”,加快构建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有利于督促党内法规的实施,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严肃性、权威性。

  【分析】

  “实施党内法规有利于保障宪法实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这两部党内新法规的制定和公布,表明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希望通过规范党内法规的制定、审查、备案和清理,促进从严治党。

  “推进党内法规建设,对国家法律来说不是削弱而是加强。党内法规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他说。

  中共历来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规章制度,党内生活的主要领域基本实现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然而,当前党内法规建设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例如,一些党员干部的党内法规意识比较淡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统筹规划不够;制定工作滞后于时代发展和党的建设、党的工作实践;有的党内法规质量不高、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等等。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表示,这两部党内新法规的制定和公布,对推动以党内法规建设为核心环节的党的制度建设,丰富拓展执政党建设的新路子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备案规定》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及审查作出了全面规定。

  从去年6月开始,中共在全党部署开展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计划用两年半左右时间对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中央党校教授、党建专家叶笃初说:“制度建设具有极强的传递性,不仅对当代、也会对后代产生影响。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将有力保障中国共产党实现长期执政。”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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