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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一市民被冒名申购经适房

时间:2011-09-23 16:28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如果不是去年10月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沧州市民柴艳波可能会永远被蒙在鼓里———她向政府提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档案里却记载着,早在2005年,她就购买过一套125.49平方米的经适房。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柴艳波,这意味着她再也没有申购经

如果不是去年10月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沧州市民柴艳波可能会永远被蒙在鼓里———她向政府提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档案里却记载着,早在2005年,她就购买过一套125.49平方米的经适房。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柴艳波,这意味着她再也没有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了。柴艳波通过到沧州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处档案室查询,弄清了事情的原委:一名陌生男子冒用她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伪造她的签名,突破多个政府部门的层层审核关口,顺利地取得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合法产权,而且那套房在办理房产证短短10天后已过户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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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遭遇:“被经济适用”5年不知情

5月9日上午,柴艳波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她说,她是沧州市煤炭物资总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家庭收入较低。去年10月份,她准备申购市区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条件时,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档案里显示,“有一个和我同名同姓同身份证号的男士,早在2005年5月29日就已经申购了一套125.49平方米的经适房,房子坐落在沧州市物华市场南的煤炭住宅楼河北科技大学中国评论网,也就是她单位的住宅楼。当年6月8日,房子又过户给了他人。”

柴艳波说,她的单位2004年曾称要建经济适用住房,她也向单位提出购买申请,并上交过户口本,但最终没有获得核准。在她的印象中也没有同名的同事,但她还是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查询是否有人与其同名同姓同身份证号,查询后派出所为她开具了户籍证明信,她的身份证号码根本无重号者。“肯定就是那一次申购,有人冒用我的名字买了那套房子。”柴艳波说,她去找单位领导询问谁冒了她的名,因为单位改制领导更换,建经适房时公章还曾交于开发商,因此现在谁也不肯站出来担责。

柴艳波说,如果说单位由于种种原因致使申请表造假,那么冒名者又是如何顺利通过政府部门申请审批、缴纳契税、办理房证、注销过户等一道道关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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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经适房确已申购并过户

在沧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大厅一号窗口,工作人员看了柴艳波的身份证后,在电脑上进行查询。果然如柴艳波所说河北农业大学,资料显示,她曾于2005年购买了一套经适房河北移动,并已过了户。这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房产证是2005年5月29日办下来的,当年6月8日就过户给了他人。”柴艳波表示,自己对这一切毫不知情,工作人员告诉她,可以去大厅的咨询窗口调取当初的审批表。“如果表上的个人信息、签名等资料不是真的,就涉嫌有人冒名申购。”在大厅17号咨询窗口,工作人员通过上网查询,柴艳波确实存在成功申购到一套经适房并进行过户的事实。记者询问,按经适房的有关政策规定,5年后才能过户交易,为何这套经适房在短短几天内就能过户?对此,工作人员称,国家是2007年才出台经适房5年内不能交易政策的,此前并无交易时间限制。据了解,这名工作人员的解释并不属实。

这套经适房是否是他人冒用柴艳波之名购买到的?这名工作人员说这需要到住建局经适房发展中心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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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住建局:“我们有点小失误”

于是,记者陪同柴艳波来到了沧州市住建局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柴艳波拿着厚厚的一摞材料,向工作人员讲述自己的遭遇。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听完柴艳波的叙述后,仔细查看了她2004年递交的申购表。随后表示,柴艳波当初申购的可能是经适房性质的单位集资房,应该去住房保障科进行咨询。

之后,记者又陪同柴艳波来到该局住房保障科,找到一位何姓科长。“柴艳波是女的,冒名的却是个男人,这么明显的错误为何当初审核时没有发现?”面对记者提问,何科长表示,他们审核的是单位递交上来的申请表,出现这样的错误首先是柴艳波所在的单位有人在造假,“我们不是公安部门,当时提交的只是户口本,没有申请人的照片,如果(户口本)造假,我们也无法辨别真伪。”

柴艳波现在最大的担心就是,因为自己申购经适房的资格已被人冒用,如果今后再有申购机会,她将无权递交申请。“按照政策,申购经适房只有一次机会。我们会核实此事,为柴艳波出具没有申购过经适房的证明。”何科长说。但对于具体的答复时间,她表示不能确定。记者问:“住建局(原房管局)在这件事上是否有责任?”何科长说:“我们只是有点小失误,后面的环节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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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齐玲瑞说,根据柴艳波的叙述,她的单位沧州市煤炭物资总公司和冒名者对她存在侵权行为,侵犯了她的身份权。

尔后,房管部门由于工作失误,在2005年5月29日用虚假的材料为冒名者办理了房产证,而且该房还在同年的6月份转让给了第三人,又办理了过户手续。由于第一次房产证的颁发行为是建立在虚假材料上的,所以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后面的过户及将房产证颁发到第三人名下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目前,柴艳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提起行政诉讼,依法请求撤销两次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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