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长的等待之后,2010年上海“11·15”特大火灾的审判日终于到来。 2010年11月15日下午2时15分许,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的一幢28层民宅发生严重火灾。 2011年7月18日起,一连七天的密集开庭审理,26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建交委官员、施工企业负责人、包工头、电焊工等,分六场悉数过堂;一周之后,8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效率之高,大有快刀斩乱麻之势。 宣判当天,26名被告人命运逆转。此前被公众视为替罪羊的电焊工吴国略,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一年缓二年,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免予刑事处罚;而违规上马教师公寓项目的上海静安区建交委原主任高伟忠,被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刑16年;不具资质、违规分包项目、疏于安全管理的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下称佳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黄佩信,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判刑16年;佳艺公司原副经理马义镑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15年半。其余21人悉数获刑。 八个月前,上海世博会的烟花刚刚散去15日,“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标语犹在眼前,一场大火骤起于市中心静安区,58条生命因此消逝,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 一场大火,烧去了“岁月静好,现世安稳”城市之浮华,烧出了城市管理之脆弱:公共安全基础不堪,应急指挥能力、消防基础设施配备不足,建筑领域监管凌乱。重重弊病让人无以回避。(参见本刊2010年第46期封面报道“上海的悲恸”) 问责风暴始于大火当日,发力于半年之后。最终是7月中下旬的庭审。涉案诸人,或痛哭,或呜咽,或鞠躬谢罪,或推诿再三。随着他们的开口,那场夺命大火的来龙去脉、逻辑走向,逐渐清晰—— 一项被上海市静安区建交委认为“惠民”节能保温工程,竟然是一项无计划、无立项、无资金来源,脱离了行政监管的“三无”工程;一家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拿项目竟如探囊取物;然后是违规层层分包;然后是家无报建、无报监、无消防报备、无施工方案,违规开工;最后是违规交叉施工,违规动火,施工者不具资质,重重安全隐患,而建交委、监理等部门和机构熟视无睹。 种种因素,犹如击鼓传花,最后传到一位25岁的电焊工手中,最终酿成冲天大火。 时隔八个月,位于胶州路728号的教师公寓大楼,仍捆扎着脚手架,如同黑色的惊叹号。而幸存者丧亲之痛,丧家园之苦,维权之艰,犹入骨髓。 如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所说,“11·15”特大火灾事故是上海永远不能忘怀的一件大事,绝不能回避,更不能轻轻放过,否则就会丧失改正错误的机会,丧失城市科学发展的重要机遇。 违规上马的工程 本来建交委无权单独决定实施的教师公寓项目,在层层违规后顺利出笼,从一开始就脱离了行政监管 2011年8月2日,上海胶州路大火刑事责任人一审宣判在上海第二中级法院进行,图为法庭外电子显示屏显示的宣判信息。牛光 摄 “我原是建交委主任,确确实实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2011年7月19日中午,在上海市二中院C101法庭上,高伟忠声音哽咽,沉痛道歉。 高伟忠没有想到,他于2010年6月,违规拍板通过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竟成为五个月后那场冲天大火的导火索。 胶州路教师公寓,位于常德路以西、胶州路以东、余姚路以南,包括常德路999号大楼(1号楼)、胶州路718弄2号大楼(2号楼)、728号大楼(3号楼)。自2010年9月24日,开始进行外墙节能改造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工作,近年日益得到政府重视。静安区于2005年9月,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当年12月出任静安区建交委主任的高伟忠为成员。 按《静安区建交委2010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该区于2010年要完成15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而教师公寓项目并不在其中。高伟忠被指控越权违规使该项目成立,将其脱离行政监管。 2011年7月18日,高伟忠在法庭上交代,教师公寓项目起因于其南面的105地块建设。该地块原属上海南洋电机厂,将由静安区政府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因预计建设多栋高楼,会影响到教师公寓的采光,遭到居民反对。 静安区计划于2012年在全市率先完成旧区改造工作,解决105地块施工和教师公寓居民的矛盾成为当务之急。高伟忠多次出面沟通,在向区政府汇报后,同意把教师公寓项目列入2010年外墙保温改造计划,与105地块捆绑开工,以补偿教师公寓居民。时任静安区副区长的徐孙庆(后被撤职),在建交委关于推进静安区保障性住房的情况说明上,批示原则同意。 对这一情况,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了不同说法,认为该内容针对105地块,并非针对教师公寓项目。区领导参与的会议也未将其纳入节改项目讨论。 按规定,2010静安区15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年初就已立项,资金9000万元,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支出。高伟忠是项目负责人,建交委分管副主任为姚亚明。2010年6月1日,高伟忠主持建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教师公寓项目。此前,佳艺公司经理黄佩信闻讯后,来找高伟忠。“黄佩信来找过我,他听说教师公寓要进行保温工程,问佳艺能不能承接。我说考虑一下。”高伟忠称。 佳艺公司是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下称静安建总)的子公司。而静安建总为静安区全资国企,原属区建交委。2007年左右,资产划归静安国资委管理,但建交委对其仍有一定的管理关系。董放自1998年出任总经理。高伟忠同样出身静安建总,与董、黄相熟,时有利益往来。 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曾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把上海大火的根源归结为:静安区主管建设部门及下属企业彼此形成利益共同体,下属企业为主管部门支付费用,主管部门为下属企业承揽工程,甚至不惜以身试法。 法庭调查表明,2006年至2010年,高伟忠多次接受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伟明、上海一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雄的请托,请董、黄助其承接工程,高因此先后受贿12.1万元。 建交委综合科科长周建民,则利用其负责静安区节能改造工程项目之职,先后接受张利、杨为民及姜建东行贿12.5万元,帮助张、杨成为区建交委节能改造项目采购供应商,授意黄佩信等助其承接工程。 建交委科员张权也被认定和其小学同学冯伟,共同接受杨为民贿赂72万余元,另单独受贿1万元。 在前述的建交委主任办公会上,按高的授意,姚亚明发言实施教师公寓项目,高伟忠提议由佳艺公司实施。姚、周、张提出佳艺公司资质不够。教师公寓项目造价预计3000万元,施工单位需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一级资质,而佳艺公司只有二级资质。高伟忠转而提出由静安建总出面,中标后,再承包给佳艺公司,姚、周、张未反对。 按照工作流程,上马一项节能保温工程,需由区建交委向区发改委(节能办常设于此)提出申请,报区科协、区财政局,获批后才能实施,资金才有保障。教师公寓项目显然未经正常流程,资金来源成了问题。高伟忠称,从建交委当年和往年的结余中出,第二年再追加。 按照《上海市建设节能管理办法》,建筑节能须纳入建设项目管理流程。项目首先要到建交委受理服务中心进行报建,到招投标办进行招标登记,到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合同备案,再到质安监站进行安全质量报监,到受理服务中心领取施工许可证,一周内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报备。 正常施工时,由质安监站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监督,施工完成后,要到受理服务中心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而静安区以往的节能保温工程,并未走报建报监程序。教师公寓项目也同样如此。会后,姚亚明提出,节能减排项目,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不需要进行报建报监。对于教师公寓项目,姚提出按房管局的程序走一走,即列入上海市房管局旧住房综合改造计划。 对此,姚亚明2011年7月18日在法庭上表示,是自己错误理解了房管局207号文件(根据上海市房管局《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沪房地资修[2007]207号),列入该计划的项目,同样要进行行政监管)。 事后,具体承办者周建民、张权并未走房管局程序。2010年静安区旧住房综合改造计划6月上报,总体预算8000万元,包括70多个小区和公寓。胶州路教师公寓并不在内。 周建民称,由于该项目没批文,没手续,也不能去房管局备案。至于未列入房管局计划,姚亚明称,也是源于错误认识,静安建交委自2008年做旧区改造项目以来,市房管局曾抽查过,但并未提出报批要求。 至此,本来建交委无权单独决定实施的教师公寓项目,层层违规后顺利出笼,从一开始就脱离了行政监管,为后来的火灾发生埋下了隐患。 直到大火后,静安区建交委领导才如梦初醒。高、姚、周、张,或亲自出马,或致电静安区房管局,欲亡羊补牢,把胶州路教师公寓和其余四栋正在节能改造的公寓,纳入房管局2010年旧住房综合改造计划,但均遭拒绝。 虚假招投标 在静安建交委进行的招投标中,这种走过场的虚假招投标并非孤例 2011年8月2日,上海胶州路大火案宣判后,在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外等待的相关人们。 在2010年6月1日建交委会议次日,已知内情的黄佩信赶到建交委。周建民称项目由静安建总出面,而静安建总并非2010年节能减排入围单位,需走一次招投标手续,要有三家一级资质的公司参加,具体手续由张权操作。黄佩信当即表示,自己可以找来另外两家一级资质公司。其后,黄佩信向静安建总总经理董放、副总经理瞿幼棣、周峥汇报。 2010年6月15日,就教师公寓项目,张权代表静安区建交委与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签订施工招标合同。将教师公寓三栋大楼中的常德路999号大楼公开招标,标的1144万元,工期135天,要求具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一级以上(含一级)总承包资质、且有旧建筑综合整治工作经验的企业投标。而后来起火的胶州路728号大楼,并未列入招标范围。 在建交委为招投标布局之际,黄佩信曾经很得意地透露,他抢到了一个大项目。据静安建总生产科科长范正荣回忆,黄佩信后来对他称佳艺公司已接到胶州路教师公寓项目,是建交委交给他做的,需要施工一级资质企业承接。建交委的意思是要借静安建总的资质来做。黄佩信请范正荣准备好静安建总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证书,并找两个一级资质公司陪标。 此后,范正荣征得瞿幼棣同意,复印好建总的“三证”,并应黄佩信的请求,拿到星宇公司和龙宇公司的“三证”复印件。 几天后,佳艺公司员工顾泉炜在黄佩信授意下,取走上述三证复印件,并致电富达公司陈卫。之后,顾泉炜拿到招标文件,制作三家公司的标书。三份标书的格式和内容基本相同,区别在于造价、工期和违约承诺。为确保静安建总中标,顾泉炜以招标文件中工程投资额1144万元为基础,将静安建总的报价定得最低,为1109万元。 三份标书做好后,顾在范正荣安排下,先后盖好静安建总、龙宇公司、星宇公司的公章。 2010年7月22日,项目正式开标,顾泉炜代表静安建总,佳艺公司安全员陶忱代表星宇公司,丁凌峰代表龙宇公司,一起参加了开标会。当天,张权生病在家,周建民代表建交委参与评标过程,并给静安建总打了最高分。 第二天,陈卫即将静安建总入围的通知书,交给顾泉炜。而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显然,这些规定,在这场招投标中完全被漠视。 在静安建交委进行的招投标中,这种走过场的虚假招投标并非孤例。黄佩信称,2009年和2010年,建交委进行节能改造和综合整治施工单位招投标时,周建民和张权事先就告诉他,佳艺公司已定下来入围,并让他去找陪标单位。2010年招标,为八选四,每家内定中标单位各找一家陪标单位参加投标。 静安区2010年既有建筑节能减排采购门窗项目,也是如此。当年春节后,挂靠上海中航装饰有限公司的杨为民,通过冯伟,获悉招标为五选二。在张权的同意下,杨、冯凑齐五家公司的资料参加投标,最终杨挂靠的公司中标。 2010年9月15日,静安区建交委和静安建总签订了《教师公寓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时仅常德路999号作为示范点。但施工合同上明确的是3幢楼,总价3000万元,工期190天。 三天后,静安建总与佳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价款1200万元。合同中称,将部分工程委托给佳艺公司施工。 根据佳艺公司的二级建筑资质,1200万元是上限。黄佩信称,虽然分包合同是1200万元,但建安建总会将3000万元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全部支付给佳艺公司。 瞿幼棣在两份合同上代表静安建总签了字。1998年起出任公司副总的瞿幼棣,2010年5月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惯例延迟一年退休。 在法庭上,他称对建总出借资质给佳艺公司并不知情。瞿幼棣和周峥都在一审中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4年半,其领导董放获刑5年。 层层分包江湖场 肢解项目层层分包,导致皮包公司和带病企业披挂上阵 2010年6月,当佳艺公司为教师公寓项目奔忙之际,位于该利益链下游的一些“老关系”闻风而动。 在静安区建筑领域,处于利益链条上游的,是静安建总和其他区属国企。静安建总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和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一级资质。 成立于1987年的佳艺公司,虽然名义上是静安建总下属子公司,实际上为公司管理层控制,黄佩信执掌该公司已14年。其最初注册资金24万元,2010年才增资至500万元,凭借其特殊身份,所获项目甚丰。2007年至2010年9月,拿下60多个工程项目,多为静安区政府工程。2007年,公司销售收入达3990万元,2008年是5100万元,2009年增至1.1亿元。 事实上,佳艺公司职工最多时30余人,目前在职职工仅10人,退聘职工5人,没有自己的施工队,近似空壳公司。接到项目后,一般是转包出去,按工程量收取18%的管理费。 处于利益链条更下游的小公司和包工头,则依附佳艺公司分羹食利。黄佩信及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则在转包工程的过程中收取好处。法庭一审认定黄受贿62万元,马受贿94万元。 现年44岁的江苏盐城人支上帮,1991年到上海打工,先后做过菜贩、脚手架小工、脚手架包工头。2008年、2009年时,在万航渡路一个工程中,支上帮做的脚手架项目被黄佩信看中,之后双方有了合作。 2010年6月,支上帮借用上海快鑫脚手架工程公司的资质,包到了佳艺公司在海防路100弄项目的部分脚手架工程。在工地上,他结识了江苏启东人沈建丰。沈建丰先后做过油漆工、泥水工,2008年在佳艺公司的关系单位烽权公司打工时,与黄、马相熟。 听说佳艺公司已拿下教师公寓项目后,支、沈先后去找黄、马,请求承接脚手架项目。马义镑称,教师公寓高28层,承接该工程须具备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一级资质,而支、沈既无公司,也无资质,支上帮挂靠的快鑫公司也只有二级资质。 2010年9月初,沈建丰找到了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迪姆公司)法定代表人劳伟星,借用迪姆公司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和脚手架搭设作业劳务分包一级资质。劳伟星最终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三年半。 同年9月22日,支上帮、沈建丰以迪姆公司的名义,与佳艺公司签订《脚手架搭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造价暂定500万元。合同甲方为静安建总,盖的却是佳艺公司的印章。 这是沈建丰第一次接工程,事后,他向马义镑送去1万元以表谢意。而支上帮则在2009年3月至2010年7月,先后向马义镑送去4万元,并在其帮助下挂靠快鑫公司,从佳艺公司承接了句容小区节能减排改造等工程。 脚手架工程之外,教师公寓项目尚有外墙保温、调换节能型窗等多项内容。在迪姆公司签约之际,当年9月、10月,佳艺公司继续肢解剩余项目,分包给六家公司。 上海中航装饰有限公司(下简称中航公司)拿到了门窗工程。实际签约人为挂靠该公司的杨为民。该公司原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企业。后几经改制,现由洪培强和何莉控股,注册资金1000万元。 法庭一审认定,2009年至2010年,杨为民向建交委综合科张权及冯伟行贿72万元,其中,冯给张29.2万元,张给周建民3万元。周、张则帮助杨挂靠的中航公司成为2009年和2010年区建交委节能改造项目门窗工程的供应商。周还授意黄佩信等帮助杨承接多项工程。杨为民后被以行贿罪判刑五年。 上海沪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沪巢公司)拿到了常德路999号大楼的拆窗和室内修补工程。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由彭宏云、许少忠注册100万元成立。该公司代表许少满,曾向马义镑行贿1万元。 上海正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正捷公司),签下三栋大楼的外墙保温材料施工项目。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5日,由张利与张曙光(博客)(微博)出资200万元注册。据沈大同供述,在与正捷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后,张利称公司改名,要重新签合同,供货单位改为上海亮迪化工科技公司(下称亮迪公司)。 教师公寓外墙保温使用的聚氨酯材料,出自亮迪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由席文亮、庄家兰出资200万元在松江成立。2008年迁至嘉定,主要从事LD-R抗裂无机保温膏、外墙保温材料的加工生产等。张利曾为亮迪公司保温材料的销售代理,也多次借其资质承接工程。 公诉方指控,2009年至2010年,张利先后向周建民行贿3万元,向张权行贿1万元,向马义镑行贿2万元。周、张帮助张利,以亮迪公司名义成为2009年和2010年区建交委节改项目外墙保温材料采购商,并承接多项工程。张利一审被以行贿罪判刑两年。 上海烽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则承包了教师公寓小区公共部位的墙面粉刷。该公司于2006年,由姜建东出资720万、吴井林出资80万元注册成立。其法定代表人姜建东曾向周建民行贿3.5万元及价值3万元的联华OK卡,向黄佩信行贿4.5万元、价值7.68万元的翡翠手镯一只;向马义镑行贿7万元、4万元的联华OK卡、价值10万余元的金条2根。一审中,姜建东被以单位行贿罪判刑两年。 上海永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到了胶州路728号大楼的拆窗和室内修补工作。该公司成立于1993年,原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所属公司上海昊昌实业公司组建,后几经改制,目前由蔡汉林等5人控股。该公司曾和佳艺公司多次合作,其法定代表人蔡汉林于2010年,向黄佩信行贿价值1万元的联华OK卡,向马义镑行贿1万元、1.8万元的购物卡。 上海一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一雄公司),分到胶州路718弄2号大楼的拆窗和室内修补工作。该公司与高伟忠渊源颇深。1996年10月,该公司成立时,高伟忠与陈建雄同为股东,高出资10万元,占股5%,出任监事,陈为副董事长。直到2003年12月16日河南交通图,高才出让股权,退出一雄公司。2004年至2010年间,陈建雄通过时任静安区房屋管理局局长和建交委主任的高伟忠,从黄佩信处获得区房管局办公楼装修项目等。2008年,陈送给高一枚价值6.16万元的宝格丽戒指。 至此河南交通质监站,佳艺公司将教师公寓项目肢解转包完毕。 而《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对此,公诉人在法庭上称,建筑企业为了片面追求利润,明目张胆违规转包、分包,结果必然是超越能力大量承接工程,再逐层肢解分包,层层盘剥利润,而个体分包单位为降低成本,必然选择那些资质很差,或没资质的企业、人员施工,导致皮包公司和带病企业披挂上阵,挂靠施工队、马路施工队成为建筑企业的主角,无资质人员充当主力军。 在施工现场,往往出现兵不识将、将不识兵的现象。而工程每分包一层,风险就增加一层,分包到最后,就是风险无法控制,安全隐患重重。 霸王硬开工 没有施工许可证,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没有专项施工方案,也没有消防报备,三栋大楼的脚手架即已搭到三四层 2011年8月2日,法庭宣判后,上海胶州路大火的受害者符号(左)、王閧(中) 及政府工作组人员听完法庭宣判后,在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外。 2010年9月27日下午,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下称静安监理公司)监理张永新,按公司安排,急赴教师公寓项目任总监理工程师时,工地已经开工三天了。当时他手上还有另外两个项目。年过六旬的张永新,患有帕金森症,在法庭上,他的左手仍不时抖动。 静安监理公司并未与教师公寓项目签订监理合同,只是在2010年2月,与静安区建交委签订了2010年静安区节能保温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 这一天,静安建总技术监督科科长助理范玮民,刚刚在公司的红头文件上,看到自己被任命为教师公寓项目经理。范玮民后来在法庭上痛哭,称自己并不具资质,也没接受过任命。只是2010年9月26日,公司副总瞿幼棣对他说:教师公寓人手不够,就写你的名字了。 这以后,公司送来《安全责任状》,范玮民拒绝签字。“我就是挂名的。”此后,公司里没有人跟他讲过该项目,他也从未去过工地。而这已是他第二次被动出任项目经理了。 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范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指控范不到场履职。范的辩护律师称,证书并不是范玮民自己申请的,范玮民只是一个符号,一个穿着衣服的稻草人,工作是用来吓唬麻雀的。范玮民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2年、缓刑3年。 上述任命书同时任命沈大同为副经理(执行经理),曹磊、陶忱为安全员。曹磊在法庭上回忆被任命时的情景称,瞿幼棣对他说,把你的(安全员)C证挂到那个项目吧。“就是挂在那里,人不去”。曹磊解释说,他也是第二次被“挂”了。此后,对于教师公寓工地,曹磊只是作为建总安全科科员,去过4次。在法庭上河南交通违章查询,瞿幼棣否认了“挂证”的说法。一审中,曹磊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两年。 张永新到工地的那一天,项目部只有两个人:并不具备一级建造师资质而实际行使项目经理职责的沈大同、安全员陶忱。而一个正常的项目部,须六员齐备: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预算员、资料员、安全员。项目部没有施工许可证,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没有专项施工方案,也没有消防报备,而这时三栋大楼的脚手架已搭到三四层。 按照规定,一项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向监理部门提交开工报审表,包括总、分包合同、中标通知书、报建手续、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等,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以及施工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是否获批等;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在教师公寓项目中,建设单位静安区建交委并未进行报建报监,也就没有施工许可证。而在佳艺公司过去参与的建交委既有建筑节改工程和综合整理工程中,同样无施工许可证。 一项无报建、无报监、无消防报备的工程,是怎么开工的? 按照计划,项目先是定在2010年8月15日开工,争取在春节前工程主体完工,拆除脚手架。沈大同从7月底就开始准备施工方案。由于教师公寓的居民无法停车等原因,工程无法开工。项目部在办完道路占有审批、工程搭建等工作后,已是9月20日。 周建民在后来的供述中称,9月20日左右,高伟忠打电话说可以开工了。周随即打电话给黄佩信、沈大同。最后确定在9月24日进场,9月25日开工。 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为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提供。而搭脚手架、外墙保温的专项施工方案中国评论网,按规定需要报静安建总审核,建设单位审批,未完成审批手续不能开工,若发现开工应停工整顿。 2010年9月29日,在教师公寓第一次项目工程例会上,监理人员就提出上述施工方案未批复的问题。10月8日、14日的例会上,监理方再次提出该问题。建交委代表张权、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均未提出停工。 教师公寓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方案、脚手架施工方案,10月8日才送达静安建总,10月16日由静安建总安全科、技术科审核、总工程师签字;张永新事后供述,静安建总向其提供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副本时,实际为10月底。 11月10日,大火前五天,张永新才在上述方案上签了字。这时脚手架已搭到了16层。大火事发晚上,张永新把脚手架方案上的签字日期改为10月20日。 “地雷”处处 混乱的管理之下,安全隐患犹如地雷,遍布工地 “这个项目迟早要出事,太混乱了。”支上帮后来对他的辩护律师说。在法庭的最后陈述时,他三次以手捂面,悲不能言。 支上帮和沈建丰的施工队,是在2010年9月24日最先进场的。按照口头约定,沈建丰负责1、2号楼(常德路999号、胶州路718弄2号)的脚手架工程,支上帮负责3号楼(胶州路728号)。两人把脚手架工程中的电焊作业,分包给电焊包工头沈建新。 沈建新的电焊工分批进 (责任编辑: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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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上海大火
时间:2011-09-29 20:16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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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长的等待之后,2010年上海“11·15”特大火灾的审判日终于到来。 2010年11月15日下午2时15分许,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的一幢28层民宅发生严重火灾。 2011年7月18日起,一连七天的密集开庭审理,26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建交委官员、施工企业负责人、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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