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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称孩子遭幼儿园老师针扎 园方:家长故意闹事

时间:2011-10-06 09:40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孩子脸上的小红点 周新/摄 北方新报4月6日报道 4月2日,呼和浩特市的聂女士向本报反映称,鼎鑫双语艺术幼儿园的老师徐海霞多次用针扎她的孩子。接到反映后,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聂女士:孩子说老师用针扎他 聂女士家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范家营村,她的儿子今年3周岁。据聂

家长称孩子遭幼儿园老师针扎 园方:家长故意闹事

孩子脸上的小红点 周新/摄

北方新报4月6日报道 4月2日,呼和浩特市的聂女士向本报反映称,鼎鑫双语艺术幼儿园的老师徐海霞多次用针扎她的孩子。接到反映后,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聂女士:孩子说老师用针扎他

聂女士家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范家营村,她的儿子今年3周岁。据聂女士讲,3月31日是她试送儿子到鼎鑫双语艺术幼儿园上学的第一天。当天下午,她去幼儿园接儿子时,幼儿园的2个老师跟她说孩子挺听话,再试一两天就可以报名了。走出幼儿园不远,儿子对她说:“妈妈,不要送我来幼儿园了,老师用针扎我的脸和手,还用手掐我。”听孩子这么说,她非常气愤,立即停下自行车检查儿子的手和脸,看到儿子的左脸上有个明显的针眼儿,还有血迹。

“当时,我怕孩子撒谎,还故意指着孩子的右脸,问老师是不是扎了这里,结果孩子用手指着左脸上被针扎过的地方说,扎的是这里。”聂女士说。

聂女士说,虽然儿子这么说,第二天她依然把儿子送去了幼儿园。“没想到,下午我一进儿子的班里,儿子就跑到我跟前指着一位女老师说,老师又用针扎了他的下巴和手。这时,我发现儿子的下巴上也有个针眼儿。”聂女士说,她当场跟那位女老师理论起来,问为什么要用针扎孩子,而那位老师说,根本就没有这么回事儿。

老师否认

她和老师理论后也没有什么结果,便带着儿子回了家,将此事告诉了丈夫。4月2日上午,她又带着儿子去了幼儿园。在幼儿园里,她碰到了那位女老师,两人吵了起来中国评论网,还动了手。“在教室里她打了我,在外面我们又撕扯了一阵儿。我怕吓着儿子,就带儿子回家了。到家后,我发现手套落在了幼儿园,就返回学校取手套,发现幼儿园的老师报了警。”聂女士说,随后,她和儿子以及用针扎儿子的那位女老师和她的丈夫被警察带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里,警察向他们了解了情况。

聂女士说:“到现在,鼎鑫双语艺术幼儿园也没有给我一个说法。”

幼儿园怀疑家长受人指使故意闹事

4月3日,记者来到聂女士家,见到了她的儿子,他正在床上玩耍。记者看到,他的左脸上有一个明显的红点,左手和右手的手背上各有一个红点已经不是很明显,下巴上已经没有痕迹。当着记者的面,聂女士问她儿子老师是不是用针扎了他,孩子点了点头。聂女士还拿出一根针问:“老师是用这样的针扎的吗?”孩子说:“不是。”聂女士再问,孩子就哭闹不止。“孩子明显是受到了惊吓内蒙天气,一提起老师用针扎他的事儿,就哭个不停,还求我不要送他去幼儿园了。我担心这件事会在孩子的心里留下阴影。”聂女士说。

4月3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玉泉区的鼎鑫双语艺术幼儿园。当记者提及聂女士反映老师用针扎孩子的事情时,该幼儿园园长赵利珍说:“我怀疑是有人陷害我们幼儿园,想要毁坏我们幼儿园的名誉,因为附近有好几所幼儿园,我开办这家幼儿园已经有2年多,一直干得挺好,我怀疑是其他幼儿园看着眼红,专门让孩子的家长来闹事儿。”

随后,记者见到了聂女士所说的用针扎她儿子的老师徐海霞,她说:“我去年就在这家幼儿园当老师,2年来带过100多个孩子,我怎么会干那样的事情?我跟那个孩子(聂女士的儿子)关系特别好,他吃饭都是由我来照顾,他很喜欢跟我玩儿。孩子的家长第一天接走孩子时没说过这件事,就是因为孩子试送两天后该交钱报名了内蒙特产,所以才诬陷我用针扎她的孩子。我确实和那位家长发生了争执,是她先动手打的我,后来我才报了警。”

对于聂女士所反映的鼎鑫双语艺术幼儿园不接收她儿子的事情,赵利珍说:“家长来打闹的这种行为让人很反感,我们不敢再接收那个孩子了。”当记者要求看一下幼儿园的相关办学手续时,赵利珍说手续不在幼儿园,她放在老家了。

4月3日下午,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安分局昭君路派出所,想就聂女士的儿子是否被徐海霞用针扎过等问题进行采访时,该所一位姓苏的副所长表示内蒙移动,需要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政工部门的同意才能接受采访。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内蒙古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李文生律师,他说,教育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因为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更是违反了有关法律。如果能够证明孩子的伤害是在幼儿园期间造成的,幼儿园及有关责任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扎学生的行为是一种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更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后果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期间的生活、学习均由幼儿园工作人员负责,幼儿园不仅应当向孩子教授有关知识,还应当保证其人身不受侵害。《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教师用针扎学生的行为,反映出教师教学技能的低下。教育机构应加强对其教师的监管和教学技能的提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管理。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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