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幼女合伙人”涉事官员:我不是影子股东

时间:2013-11-21 10:17来源:新华网 作者:未知 点击:
近日,一标题为《南充某局官员之女未满14岁出资成立农业合作社》的网帖称,一名未满14岁幼女出资6万元,与他人共同成立农业合作社。
近日,一标题为《南充某局官员之女未满14岁出资成立农业合作社》的网帖称,一名未满14岁幼女出资6万元,与他人共同成立农业合作社。

  据该网帖描述,2012年5月11日,王某、冯某等人签订协议书,共同出资在南充市嘉陵区世阳镇韩家村成立中泓农业专业合作社。协议书内容显示:冯某生日为1998年8月24日,签订协议时未满14岁,系南充某高中高一在校学生,其出资额为6万元。冯某之父为南充市政府某行政执法部门重要官员。

  11月18日,南充市新闻办回复称,对于“幼女合伙人”事件,南充市纪委高度重视,并作了重要批示,目前正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冯姓官员已向市纪委写了情况说明恳请核查,以还原事实真相。

  涉事官员否认自己是“影子股东”

  此事曝光后,有网友质疑:该官员是否为逃避责任、暗中获利,故意签署子女名字?

  对于网上盛传该干部为合作社的“影子股东”一说,11月18日,冯姓官员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不是合作社的合伙人,更不是影子股东;以我女儿的名义签字,是为了替出资人伏某做担保。发帖爆料的是我侄子媳妇王某。”

  据他介绍,该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2月,法人代表是王某。去年5月,王某夫妇说合作社经营非常困难,找他借钱周转。因为手上没钱,在对方再三恳求下,冯姓官员便介绍朋友伏某出资6万元。

  “伏某觉得,农业合作社搞蔬菜,国家还有支持,应该能获利,就问能不能入股。王某答应其入股。但是因为他们并不认识,伏某担心自己长期不在南充,不能参与经营会有损失,就提出以我女儿的名义签协议,这样至少有一层亲戚关系制约,他对这笔钱的去向也比较放心。”冯姓官员说。

  随后,冯姓官员同意了该建议。双方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大致内容是:该合作社一切事务及获利由出资人伏某负责,与其女无关。11月18日,伏某亦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了上述细节。

  据此前媒体报道,原始协议上仅有3人签名,王某、赖某和冯姓官员之女冯某。协议书的证明人为任某。冯某的身份证信息证明其当时未满14岁,由父亲代签。对于此事,冯姓官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自己会主动配合事件调查,并且已经向市纪委作出了书面说明。据了解,其真实身份为南充市城管局一名干部。

  冯姓官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14岁的小孩,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农业合作社在工商的备案中既没有我小孩的名字,也没有我本人的名字。”

  嘉陵区工商局信息显示,2012年2月10日,“嘉陵区中泓农业专业合作社”向嘉陵区工商局递交了申请成立合作社的资料。合作社的注册号为:511304NA000322X,法定代表人为王某,该合作社成员名册上11名成员的身份年龄,均系1950年至1986年期间出生的合法成员,未满14周岁的冯某未在成员名册内。

  任某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时考虑到各方之间是朋友、亲戚,没想过此举是否合适。据此前媒体报道,她提供的合作社相关材料上亦未出现过冯氏父女签名。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即冯姓官员侄子表示:“叔叔没有从合作社领一分钱工资,也没有任何收益。”伏某也表示,这份协议是为确保他的资金投入。

  嘉陵区工商局副局长孙学义称,13岁的女孩参与成立农业合作社,工商部门也不会通过,她不是股东。

  举报是否另有隐情

  “我现在拿不出钱还伏某,等事情理清了,可以从我工资里按月扣钱。现在农业合作社已经垮了,当地已经下发了停止土地流转的通知,老伏也退股了。”冯姓官员说。

  对于举报原因,冯姓官员认为:“王某的目的是不想还伏某钱。”此前,王某曾向媒体表示,曝光此事是为让对方退伙,方便自己安心经营。她表示,2012年5月,冯某方面出资6万元,成为合伙人之一,但一直未参与实际运作,签协议时也未到场。

  据冯姓官员介绍,王某与家人关系不和。“此前曾因其他事情,将我举报到市纪委。她与我侄子一有矛盾,就到网上发帖。前阵子还把我告到法院了。合作社的事务,我并不知晓,也没有一分获利。合作社运行过程中的合同上,我没签过一个字。”

  冯姓官员表示,为证明清白,自己已主动向市纪委申请过两次调查。“我希望市纪委派人调查此事,还原真相。现在,农业局、市纪委、网监大队、我本人……都在找王某核实真相。但这几日,不知她的音讯。我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客观公正地呈现事实。这件事对我女儿伤害最大。她现在没法正常上课,一到班里同学就说:“看,贪官的女儿来了。”

  据嘉陵区世阳镇韩家村雷姓支书介绍,因为该合作社不按时缴纳租金,土地荒芜非常严重,股东内讧,亏损严重,村上已于5月20日起终止与该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决定收回土地。

  任某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去年4月前后,合作社的两个合伙人退出了。随后,我介绍亲戚赖某入股,来支持她的事业。合作社规划经营蔬菜种植、储藏、加工,但实际开展的业务只有蔬菜种植。”据她回忆,最初大家挺相信王某,不大干涉其经营管理,平常事务都全权委托给她。但后来,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

  “首先,她挪用了合作社的资金,买了一辆小货车。农业银行对合作社账户都有资金流向的记录。后来她雇了人,到附近的农场收菜,再去批发市场贩卖,每天都能挣现钱。但是这样一来,合作社的很多蔬菜都烂在地里了,损失不小。”任某说,“出现经营问题后,几位合伙人曾找她沟通,但没有效果。目前,注资股东没分到一分红利。几名股东退出后,王某也没更改注册,所以新的股东也不合法。而且,在实际经营中,股东对很多决策都不知情。”

  “我和冯姓官员介入此事,主要是为了帮助她渡过难关。伏某是商人,所以就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注资,让冯姓官员做担保人。”任某说,“她发布的网帖,有诸多不实,损害了多人名誉。我准备起诉她,来澄清事实。”

  11月19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事求证南充市新闻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关于这件事我们已经在当地媒体通报了。纪委现在仍在调查,暂时没有新进展。”此外,南充市纪委干部管理室相关工作人员证实,冯姓官员确已向纪委提出调查申请,但尚未得出结论,不便透露细节。

  如何澄清“曲线敛财”之嫌?

  虽然多位当事人均表示,冯姓官员并未实际参股及获利,但也有网友对此事提出质疑。有网友指出:伏某参与经商并不违规。如果此举只为保障其个人权益,协议上更应出现其实际姓名,为何要以一个官员的未成年子女身份签署?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直言,正因为官员以“参股”为形式的腐败案例屡见不鲜,才导致公众对此类事件“本能存疑”。公众担心的是,干部借这一形式非法获利。

  “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入干股或以亲戚朋友的名义注册开办公司,成为一种新型的隐蔽腐败形式。”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如果干部借用手中权力,在相关经营项目中指定参与企业、个人,其危害较大,而且公众较难获得有效证据。”

  “如果官员以股东的身份获利,不仅更为隐蔽,而且获利数额较大,持续时间长。”庄德水说,“倘若借用亲戚朋友的名义参股经营,更加难以被察觉。干部本身占据着资源和政策优势,如果再引入违规的资本运作,后果不容小觑。”

  庄德水表示,尤其在当前大力反腐倡廉的背景下,更应提防“曲线敛财”的隐蔽方式。“伴随着经济和市场发展,一定会不断出现新的腐败形式。这就要求相关部门不断跟进,在案件查处时作出更具创新、有针对性的应对。同时也要求领导干部自身要懂得避嫌,不要被卷入复杂的利益圈中。”

  据了解,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本人、配偶、子女的从业事项包括: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等。

  庄德水说:“对于南充干部被指‘影子股东’一事,目前除了其个人积极回应,还需要纪委等机构及时发布更具公信力的调查结果,澄清疑问。”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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