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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刑拘案不能成劳教借尸还魂

时间:2013-09-23 10:16来源:21世纪网 作者:未知 点击:
甘肃初中生因造谣被刑拘一事,就展现了此事进入执法层面后,可能产生的争议和变形。

【阅读提示】初中生发帖造谣被拘续:律师称言论与游行无关

甘肃警方称被拘初中生煽动游行 律师称需拿证据快阅读

光明网评论员:9月17日下午,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杨某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原因是杨某曾发微博质疑该县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有声音认为,这是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来,利用“转发超过500次”而刑事拘留“造谣者”的第一案。

9月22日,媒体跟进报道显示,杨某的委托律师已经抵达张家川县,将围绕“是否有煽动闹事的主观目的”、“是否造成了群众闹事的事实”两个关键点梳理案情、进行辩护。律师认为,据现有资料显示,“杨某的言论和当地群众游行并没有因果关系”。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后,网络诽谤、网络谣言案件的判定和办理从司法层面进入了执法层面。甘肃初中生因造谣被刑拘一事,就展现了此事进入执法层面后,可能产生的争议和变形。张家川公安发布的声明称,杨某是以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并解释是“对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的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拘。”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的判定标准是针对“诽谤他人”罪的,而非针对“寻衅滋事”。地方公安如要持法公正,首先应该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寻衅滋事罪为何以“500次”为标准?二是在原帖被删的情况下,“500次”的统计从何而来?

执法层面的严格严谨,是保证法律正义性的重要一环。具体到“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执法能否做到不玩忽、不构陷、不随意扩大适用法条的外延、不利用法律作为维稳工具,将是对司法解释是否正义的最好说明,是对司法解释是否能有效作为、合理作为的基本保证。因此,一些地方试图以“借题发挥”的方式“落实”两高精神的做法,恰恰是对精神本身的违背,甚至可能在客观上造成对两高精神的污名化。

早有评论者指出,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地方能否公正严谨执行将成为法律能否健康落地的关键,此次甘肃初中生被刑拘一事将提供一个观察的样本。执法层面的严谨谦抑会给其后同类案例的处理留下范本;相反,如果存在借法律维稳的情况,将会在事实上扩大法律适用的边界,给同类罪名被滥用留下空间。

更值得警惕的是,在目前劳教制度已经开始改革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的情况下,一些地方的劳教思维、劳教惯性很容易借尸还魂。应严格防止一些边界相对模糊、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罪名被维稳工具化,进而发展成为一种准劳教性质的程序甚至制度。在高曝光度之下,公众不仅期望甘肃此案能澄清事实、依法判定,也希望在围绕案件的公开讨论中,能厘清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并遏制那种残存的劳教倾向。因为,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是否要因为一些质疑性的发问而被刑拘,不仅关涉其本人的命运,也关系到我们今天的司法和执法将以怎样的姿态被写入历史。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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