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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修法治理噪声污染 最高可罚5万元

时间:2011-09-22 21:19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为加强治理城市管理中的环境噪声污染,解决城市噪音扰民现象,广东省深圳市拟全面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管理条例》。近日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分门别类地对交通、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低频等噪声形式予以规范

为加强治理城市管理中的环境噪声污染,解决城市噪音扰民现象,广东省深圳市拟全面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管理条例》。近日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分门别类地对交通、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低频等噪声形式予以规范。修订草案设定了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最高可罚5万元。

对不同噪音有针对性管理

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管理条例》颁布于1993年,目前已明显滞后,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交通、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低频等噪声形式未被纳入监管范畴。修订草案根据不同的噪声类型,分别对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社会生活等噪声进行了专章规定,并结合其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具体的防范管理措施。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薇表示,环境噪声已成为深圳城市环境的一大公害。“现行条例主要适用于工业、建筑等噪声污染的防治,而对于一些新类型、新形式的噪声未予以规范。此外,现行条例对污染源采取点源治理的方式,实践证明既不经济,也不合理水资源的污染与防治,必须予以全面修订。”王薇说。

商业活动禁止用高音喇叭

针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日益增加的问题,修订草案在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设施,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噪声防护距离,以及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和隔声质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新建居民住宅可能受到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等噪声污染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可能受到的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修订草案提出中国评论网,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将禁止安装使用高音喇叭、在室外安装使用大功率音响器材,禁止对外播放音乐、广告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等,否则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或2万元罚款,并没收相关设备。而在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加工维修等商业经营活动场所和卡拉OK厅、歌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产生噪声的,将处以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罚款;所安装使用的空调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等产生噪声的,必须配置有效的防治设施,否则最高也将处以5万元罚款。

限制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

修订草案明确水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单位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在特殊时期,如高考、中考期间,环保部门可以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修订草案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三种情形除外:国家、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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