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已然来临,诸如人脸识别、无人驾驶、智能机器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人们一方面享受着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便利,一方面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产生了担忧,特别是法律方面,人工智能的立法规制、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当务之急,需要深入探究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以此作为思考的逻辑起点,推动人工智能立法进程。本期文萃对不同学者关于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的研究进行了汇编,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这一主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人工智能对传统民事法律主体带来挑战 马佳在《法治与社会》2019年29期《民法视域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之辨思》一文中认为,依我国目前法律,传统民事主体经历了由非全部的自然人,到全部的自然人,再到法人与自然人的二元主体的过程,人工智能对传统民事主体的挑战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应被视为民事主体还是客体问题。如果视为民事主体,传统民事主体的二元制结构是否被打破;还是类比法人,赋予其有限法律人格? 不仅是理论层面,实践中人工智能也向传统民事法律主体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是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挑战。微软公司曾推出智能机器人“微软小冰”进行写诗,那么“微软小冰”对其作品是否享有版权?是否承认其著作权人的地位?微软公司为避免争议,宣布“微软小冰”放弃版权。二是人工智能对侵权责任的认定也带来了挑战。我们无法回避无人驾驶汽车在这方面可能带来的问题,无人驾驶机器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当拥有高度自控能力,超越其自身算法设计的强人工智能实施的致害行为,是否仍应由机器人的所有者承担,这也是人工智能对民事侵权责任提出的新课题。 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 王艳慧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的论证进路及其批判》一文中认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所带来的著作权归属、智能合约、智能侵害责任等都能被现行法规范所涵摄,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通过对民事主体确立的思想史考察可以发现,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伴随着世界观上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与独立、自由、平等等天赋的自然权利观念的广泛传播密不可分。伦理人的意义在于不需依靠任何外在的力量而是人自身的意志能力即可确定人之为人,这种意志能力具有规范性认知,“应当”具有辨别和选择的能力。对于人如何看待自己与世界的关系的演进历程,其间经过了客观法向主体法、义务法向权利法、本体论向认识论的重大转向,是人本主义的实践,是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确立过程。因此,民事主体制度的设计不是单纯的立法技术的使用问题,而是具有深刻的伦理内涵。 一旦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意味着两种智能主体的并存,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建立的法律关系大厦将面临倾覆的危险,主体法时代的法律框架将可能坍塌,人的历史将被改写。人工智能依赖于思维的机械化,是模仿人的认知,是理性的思辨运用,与意志支配行动的实践理性不同,实践理性依据道德律令以实现“善的意志”为最高目的,寄望于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是对理性不同运用方式的混淆。近代以来,科学主义的工具性思维渗透进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尤其是科技对伦理的僭越,已经造成了人的生命的无“意义”感。人的历史是社会活动的历史,人通过生产实践来确证自身,但人也可能被自己实践活动的产品所奴役。面对人工智能等新科技的发展,人应当坚持保守主义态度,这对于法哲学的重大意义在于:从人类独有的理性出发,推导出人在与外部世界的对立统一关系中作为主体的自由属性,并将其设定为法权体系展开的逻辑条件和终极目标。 人工智能获得主体资格并非解决现实问题的唯一路径 石冠彬在《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2期《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一文中认为,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存在与主体能力的本质相冲突、将贬低人的主体地位、有违伦理道德等所谓的法理障碍,且在立法方案的设计上具有可行性,可通过类比公司注册资本设立强制保险赔偿金,作为建构人工智能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责任财产基础,能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自动驾驶侵权责任等具体问题。但人工智能获得主体资格并非解决现实问题的唯一路径,人工智能所引起的法律难题在现行法框架内尚能解决,肯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暂无迫切性。最终则取决于能否更好地实现人类利益,是人类功利主义价值衡量的结果。即使如此,也应当强化构建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理论研究,为未来可能的立法提供理论补给。 现阶段在法律上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人类或将失去保护自身地位的法律武器 陈嘉敏、朱健在《惠州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资格探究》一文中认为,发明人工智能并不是为了让人工智能与人类等同或者说是取代人类,发明人工智能最初以及最后的目的应当且只能是为了解放人类的双手,与人类智能进行互补,让人类过上美好的生活。因此,作为“好帮手”的人工智能是不应当被认定为民事主体,至少现阶段是不适宜的。其次,人工智能发展迅速,其未来是我们无法预料的,即使法律曾经有过超前立法,但是从总体来看,法律明显是滞后的,不可能通过法律来规制将来发生的事情,从这一点上看,也不应当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主体地位。最后,法律作为人类主体特有的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它可以说是保护人类的最后防线,如果人类为了一时的方便,而将人工智能作为法律主体纳入保护的范围,其不仅将面临着国内法的重新规划,还有全球国际法的重构,我们无法预料将来人工智能会发展到哪个阶段,如果现阶段在法律上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没有在一定程度上对人工智能这一类新生事物进行法律限制,那么人类或将失去保护自身地位的法律武器。 (栏目主持:赵鑫) (责任编辑:佚名) |
高层论坛 | 省部长论坛 | 理论探索 | 强国论坛 | 党政建设 | 政策研究 | 军事纵横 | 区域发展 | 风云人物 | 时事观察 | 小康中国 | 海峡两岸 | 艺术纵横 | 文明时代 | 本站专访 | 房地产风云 | 外商投资 | 企业风云 | 城市评论 | 新闻评论 | 经济评论 | 时政论坛 | 国际论坛 | 民生论坛 | 深度看点 | 财经论坛 | 教育留学 | 传统文化 | 科技探索 | 母婴频道 | 征婚交友 | 时尚购物 | 评论电视 | 评论电台 | 民风民俗 | 国学儒风 | 妇女儿童 | 糖酒文化 | 航空航天 | 中评音乐 | IT数码 | 美食频道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重庆 | 河北 | 河南 | 云南 | 辽宁 | 黑龙江 | 湖南 | 安徽 | 山东 | 新疆 | 江苏 | 浙江 | 江西 | 湖北 | 广西 | 甘肃 | 山西 | 内蒙 | 吉林 | 福建 | 贵州 | 广东 | 青海 | 西藏 | 四川 | 宁夏 | 海南 | 台湾 | 香港 | 澳门 | 陕西 | 运动竞技 | 新硬件时代 | 消防应急 | 雄安新区 | 粤港澳大湾区 | 一带一路 | 物联网 | 欧洲频道 | 非洲频道 | 亚太聚焦 | 两会频道 | 澳洲频道 | 国际经济 | 美洲频道 | 财富领袖 | 晚霞溢彩 | 人社保障 | 特色小镇 | 互联网+ | 国际交流 | 科技创新 | 实业发展 | 网络金融 | 产业联盟 | 脱贫攻坚 | 投资发展 | 智慧城市 | 科技工业 | 会议专题 | 聚焦海外 | 新疆建设兵团 | 民政工会 |
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探究
时间:2020-09-22 15:17来源:新华网 作者:未知 点击:
次
人工智能时代已然来临,诸如人脸识别、无人驾驶、智能机器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阿里与易居联合推出“天猫好房”
- 发表评论
-
- 最新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 图片文章
-
- 精彩文章
-
- 京东确认分拆京东健康在香港主板上市
京东健康作为京东集团旗下的子公司,京东集团计划分拆京东健康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
- 阿里与易居联合推出“天猫好房”
近日,天猫宣布成立房产部门,推出“天猫好房”平台。同时,阿里与易居还联合发布...
- 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探究
人工智能时代已然来临,诸如人脸识别、无人驾驶、智能机器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 京东确认分拆京东健康在香港主板上市
- 中央文献网
- 中国全国人大
- 中央统战部
- 中共中央党校
- 毛主席纪念堂
- 邓小平纪念馆
- 中国台湾网
- 中央档案馆
- 中央综治委
- 中央编制办
- 中国全国政协
- 最高人民法院
- 全国最高检
- 解放日报网
- 中国外交部
- 中国国防部
- 中共青年团
- 国家发改委
- 中国教育部
- 中国科技部
- 中国工信部
- 中国国家民委
- 中国公安部
- 中国监察部
- 中国民政部
- 中国司法部
- 中国社保部
- 中国国土部
- 中国环保部
- 中国住建部
- 中国交通部
- 中国铁道部
- 中国水利部
- 中国农业部
- 中国商务部
- 中国文化部
- 中国卫生部
- 国务院法制办
- 国务院新闻办
- 国务院扶贫办
- 国务院国资委
- 国家防腐局
- 中国人民网
- 中国新华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网网站
- 中国光明网
- 中国日报网
- 美国美联社
- 俄通社塔斯社
- 法国新闻社
- 中国新闻网
- 中央联络部
- 紫 光 阁
- 中纪委监察部
- 路透社中文网
- 京东商城网
- 英国国通社
- 有 券 网
评论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pinglun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5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号:京ICP备17062725号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pinglun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5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号:京ICP备170627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