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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有“尺度” 信息有“温度”

时间:2018-02-28 11:29来源:评论网 作者:施文兴 点击:
国务院办公厅今天对外公布《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实现公开内容全覆盖,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
        国务院办公厅今天对外公布《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实现公开内容全覆盖,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更加浓厚。(2月27日新华网)  
      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政府信息公开,为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政府与公众合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政府的公信力已经成为一项宝贵的社会资源,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强彼此的合作效果。在过去,政府在公众面前有着很强的信息渠道优势,管理起来比较容易。现如今,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手段的普及,公众的信息渠道日益丰富,了解的事情日益增加。社会的流言、噪声及一些政府官员违纪现象的出现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很大的挑战。因此,现在已经不再是政府说什么公众就相信什么,政府唯有以坦诚的态度面对公众才能提升自己的公信力。
政府信息公开,要掌握好“尺度”,才能得到宜人的“温度”。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要掌握好“尺度”。公民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获得信息,是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个人根据宪法权利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自由地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政府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这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当政府信息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公开会影响国家的利益时,其公开就会受到严格禁止,并通过《保密法》予以严格规制。
     有“尺度”的信息公开,才能有宜人的“温度”。公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相应的信息,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比如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使其享受相应的救助,感受到党的温暖。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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