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放他人歌曲付费,这事有点悬 作者: 查俊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6号国务院令,公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办法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11月18日《成都日报》) “播放他人歌曲需付费”,固然是音乐著作权人的福音,但想真正结束电台、电视台此类“免费的午餐”却绝非易事。 综观各类电台、电视台的背景音乐、广告音乐……“播放他人歌曲”几成家常便饭,但几乎都是无偿使用。这明显违反了《著作权法》中“使用他人作品须付给报酬”这一法律规定。某些电台、电视台之所以敢拿“村长不当干部”,漠视音乐人的权益,首先是行大欺客的心理,拿央视春晚来说,“白用”了人家多少音乐作品?其次著作权人取证存在难度,比如一个城市的交通台,尽管出租车上歌声飞扬,但音乐人又怎么知道播了自己的作品?至于那些不上星的地方电视台,播放他人歌曲更是“爱就爱了”,你又能怎样?再看具体规定也没有可操作性,比如“电视台播别人的歌可按每分钟1.5元付酬”,可谁知道播了多少分钟啊?这本是笔良心帐,指望盗版歌曲都敢播的某些电台、电视台自觉付给著作权人报酬,无异于与虎谋皮。 某些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剥夺,已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现在由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来约束乱象,这固然值得欣慰。但只是要求他们“播放他人歌曲付费”,却没有强调违反规定该受到何种严厉的惩罚,形同于"拳头打到棉花上--使不上劲" (责任编辑: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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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他人歌曲付费,这事有点悬
时间:2011-01-27 16:39来源: 查 俊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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