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不局限于“后招”

时间:2020-05-26 16:39来源:评论网 作者:马玮炜 点击:
生态环境是社会公共资源,绝不能随意损害,否则就要付出代价。而这里的代价,显然应该“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而不是让公众买单。
   今天,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河北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河北省政府同意,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起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据5月20日,河北新闻网)
  生态环境是社会公共资源,绝不能随意损害,否则就要付出代价。而这里的代价,显然应该“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而不是让公众买单。
  但现实中,一些地区苦于相关政策制度的缺失,仍然深陷于“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之中。其结果便是导致生态补偿责任主体“逍遥法外”,生态环境损害“有恃无恐”。这自然难以更好地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河北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其意义不仅在于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更在于反向施压,倒逼企业积极探索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之路,准确把握“金山银山”和“绿水青山”的关系。
  但话说回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只是生态环境遭到损害后使用的“后招”,是对“先污染后治理、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弥补。可有的生态环境损害却是永久性的,是赔偿资金难以修复的。也就是说,如何在企业发展初期就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先发制人”更值得思考?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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