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官不为”既要教育帮助也需严肃惩戒

时间:2019-08-13 11:13来源:评论网 作者:曹程 点击:
我党历来高度重视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注重推动干部担当作为,领导干部作为社会发展的“关键力量”,必须从自身做起,勇于担当,敢于作为起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示范作用。
      我党历来高度重视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注重推动干部担当作为,领导干部作为社会发展的“关键力量”,必须从自身做起,勇于担当,敢于作为起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示范作用。
  “不能为、不想为、不敢为”等为官不为行为,从表面上看是领导干部个人不作为现象,但从深层次却折射出严重脱离群众,弱化干群关系的问题,如果对“为官不为”的苗头性问题不尽早处置,就有可能发展成为一种“毒瘤”并蔓延到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让好干部和老实人吃亏,形成“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 的局面,严重损坏政治生态。
治理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公正客观地评价干部,公允辩证地对待干部,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警示在先,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坚持及早发现、提早介入、尽早处置,消除为官不为滋生的土壤,营造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良好干事创业环境。
     治理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需通过教育帮助。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掌握的“为官不为”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初核属实但情节较轻的,视情形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及时进行提醒或函询,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加强对被反映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强化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解决思想上“贫血”、精神上“缺钙”、行动上“乏力”问题,教育引导被反映干部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为官有为。
     治理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需严肃惩戒。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掌握的“为官不为”问题线索查核属实且情节较重的,视情形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处理;对经诫勉处理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视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调整;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推动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体现,随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开展,领导干部只有主动作为、勇于担当,才能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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