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你保护了谁

时间:2019-11-27 10:21来源:评论网 作者:晚回舟 点击:
作为一个典型的吃瓜群众,我本不应该发出这样一个尖锐的命题,可是一件又一件惨无人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却深深的刺痛了我本该麻木的心灵,让我感到莫名的压抑,忍不住抬笔记录下心中的不甘。
    作为一个典型的吃瓜群众,我本不应该发出这样一个尖锐的命题,可是一件又一件惨无人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却深深的刺痛了我本该麻木的心灵,让我感到莫名的压抑,忍不住抬笔记录下心中的不甘。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推出的目的,在第一条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但一条条血淋淋的案例,却让《未成年人保护法》蒙上了罪恶的尘埃。
近些年未满14岁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例:
2019年10月,13岁蔡某杀害10岁女童,因未满14岁免于刑罚,收容管理。
2017年7月27日,13岁沈某,离家出走至人家中,将家里三个孩子带出去玩,逼问家里钱放哪,然后用石块将三姐弟(4岁,7岁,8岁)砸死并抛尸荒井,最后因未满14岁,收容所教养3年。
2012年10岁女童电梯内殴打一岁半男童,将其带到25楼,后男童从25楼摔落。
2010年,韦某于家乡广西掐死一名男孩,但因其当年未满14周岁而未负刑事责任。2011年,韦某持刀伤害一名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时年19岁的韦某减刑保释后在广州市番禺区杀害一名11岁女孩。
……
凡此种种,数不胜数。我甚至没有提更加普遍性的校园欺凌。我相信,此刻,在我站着的、生活着并且深爱着的土地上,有无数因《未成年人保护法》受到伤害的家庭正在痛哭、有无数因无法可依而无能为力的教育管理部门正在咬牙切齿,有无数被迫收纳这群渣滓的学校无可奈何,有无数正在招受同样待遇人正感同身受。我不知道,在如此多血淋淋的案件面前,在无数人的呼吁面前,法律出于何种考量,至今仍未进行有效修订,但我知道,法律高于情理,但也应当基于情理。从1979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确定14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年龄至今日已有40年,社会环境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低龄未成年人具备了实施犯罪的行为能力和心智水平,若还按照40年前的环境确定刑事责任年龄显然不合理,这不仅无助于法律的公平正义,更容易导致被害人的“恶逆变”。近期,《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发布,指出要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推动社会广泛参与,最大限度地防止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这些都没错,但低龄未成年人犯错后怎么办确再一次被忽视,达﹒芬奇曾说,“不惩罚犯罪的人就是下令犯罪。”,一味的容忍,最后只能换来如前文所提韦某般的变本加厉,这不是保护,而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断断续续写了好久,内心一点点平静,也渐渐的充满了无奈。这世上不是所有错误,都配得到谅解。对恶人的仁慈,就是对众人的残忍,对生命的不负责任。因为你永远不知道,刽子手的镰刀,什么时候又挥舞到无辜人的身上。我只是希望,国家能够多倾听一下百姓的心声,而不是只是关注专家的言论。愿逝者安息,愿生者自强不息。(晚回舟)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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