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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的信任促进司法的公正

时间:2017-07-02 12:38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刘芸 点击:
司法权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它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否则,就会像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一样走向滥用
     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山东济南主持召开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沈德咏指出: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要借助重大、热点案件宣传法治观念,普及法律知识,上好法治公开课。法律文化中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就是公平与正义,而公平、正义与民意的关系是那么的密切。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有一个重要原则——“依靠群众”的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体现了民意与刑事司法的重要关系,是民意参与刑事司法的重要依据。也正是民意的参与与监督,避免了司法的垄断主义、神秘主义。民意的参与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手段,从世界潮流来看,民意的参与力度越来越大。但是民意参与对司法判决的影响,大家也是众说纷纭。
    司法权是国家的公共权力,它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否则,就会像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一样走向滥用。而现代民主实践表明,在国家治理越来越趋向专业化的时代,活跃的媒体能够将权力运行的过程及其影响加以展现,并显示民众的评价,形成对于公权力的有效约束。到了网络时代,网络言论对司法权的监督较之传统媒体要更加严厉,这是值得欢迎的趋势。
    在当下的中国,民意参与对司法的监督是极其必要的进步,可以极大地限制、中和权力对司法的干涉。目前我们的司法机关自身在审判中的公开性不够。首先是司法过程 不公开。再就是司法结果不透明,不说明裁判的理由和证据,对证据没有一个细致详尽的回应,判决理由过于简单。近年来,之所以众多简单的个案会屡屡发展成为轰动 全国的公共事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缺失。
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人们很容易把长期以来或在特定事件中激发的愤怒,集中于一个具体的被告。被告成为"替罪羊"。民意可能是非理性的,还因为某些时候多数人的意志和欲望完全可能受制于主流的意见,而某些场合下越是非理性和情绪化的意见就越是容易成为主流。
民意在制定规则的时候可以尽情展示,但在适用规则解决纠纷的时候,更需要忠于规则的法律人的冷静和理性,需要剧场的仪式、程序和威严,而不是广场上民意的激情。司法权最重要的品格在于其独立性,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但要独立于权力,也要独立于媒体和民意。独立的、高素质的法官能维持司法的公正形象,从而赢得民众的信任。健康的司法制度会培育健康的民意;不健康的司法制度会滋生不健康的民意,而在真正需要考虑民意的时候它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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