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1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与此前的草案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对应用程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作出更具针对性的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出特别保护等。 限制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注册会员却被要求填写生日、籍贯、学历等与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近年来,过度收集用户信息问题频频引发质疑。 草案三审稿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针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隐患,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网安中心测评实验室副主任何延哲表示,从技术角度看,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容易被识别,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可能更难被察觉。 “百姓日常生活与网络平台紧密相连,向平台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日益普遍。这些个人信息如果被过度收集,或者存储、使用不善,将会侵害用户权益。因此,下一步的立法重点应围绕加强对个人信息使用的监管作出完善。”何延哲说。 不得向用户强制推送个性化广告 搜索过一个商品,接着就会收到很多类似广告的推送……近年来,一些平台利用大数据进行用户画像推送个性化广告,困扰公众日常生活。 草案三审稿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自动化决策应当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则,包括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目的明确和最小化处理原则以及公开透明原则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自动化决策,应当在充分告知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草案三审稿还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公布测评结果,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 网络暴力、网络欺诈……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侵害青少年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问题屡有发生。草案三审稿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说,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将这部分群体的个人信息单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进行更高等级的保护完全必要。 此外,一些平台的主要用户就是低龄未成年人,有的平台设置了令人眼花缭乱的消费陷阱,让涉世未深的青少年频频“中招”。 左晓栋认为,草案三审稿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制定专门的处理规则,其本质是限制某些平台利用未成年人非法牟利,要求相关平台切实履行相应社会责任。“现在有的平台已经禁止未成年用户充值或‘打赏’,这就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一种体现。” 明确逝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一个人去世后,其他人有权利处置其生前使用的网络账号吗?近年来,关于这类问题的纠纷逐渐增多。 草案三审稿明确,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新锐认为,该条款首先意味着近亲属行使死者个人信息的权利不是随意的,同样要遵守合法、正当的原则;其次,条款体现了对死者生前意愿的尊重,鼓励自然人生前认真安排自己的个人信息。 “修改后的条款一方面支持近亲属维权,另一方面也防止该权利被滥用,尤其是因家庭内部出现矛盾而导致违背死者生前意愿的情况发生。”王新锐说。 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维权渠道窄、成本高、处罚侵权力度不够等问题,制约着用户的维权意愿。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加强有关部门查处案件的协调配合。 草案三审稿明确,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职务。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认为,草案三审稿要求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这将让相关机制能够良性运转;同时,明确在涉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中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将相关人员的职业生涯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绑定”,这将让相关人员在处理个人信息时更加谨慎。 (责任编辑:佚名) |
高层论坛 | 省部长论坛 | 理论探索 | 强国论坛 | 党政建设 | 政策研究 | 军事纵横 | 区域发展 | 风云人物 | 时事观察 | 小康中国 | 海峡两岸 | 艺术纵横 | 文明时代 | 本站专访 | 房地产风云 | 外商投资 | 企业风云 | 城市评论 | 新闻评论 | 经济评论 | 时政论坛 | 国际论坛 | 民生论坛 | 深度看点 | 财经论坛 | 教育留学 | 传统文化 | 科技探索 | 母婴保健 | 征婚交友 | 时尚购物 | 评论电视 | 评论电台 | 民风民俗 | 国学儒风 | 妇女儿童 | 糖酒文化 | 航空航天 | 中评音乐 | IT数码 | 美食频道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重庆 | 河北 | 河南 | 云南 | 辽宁 | 黑龙江 | 湖南 | 安徽 | 山东 | 新疆 | 江苏 | 浙江 | 江西 | 湖北 | 广西 | 甘肃 | 山西 | 内蒙 | 吉林 | 福建 | 贵州 | 广东 | 青海 | 西藏 | 四川 | 宁夏 | 海南 | 台湾 | 香港 | 澳门 | 陕西 | 运动竞技 | 新硬件时代 | 消防应急 | 雄安新区 | 粤港澳大湾区 | 一带一路 | 物联网 | 欧洲频道 | 非洲频道 | 亚太聚焦 | 两会频道 | 澳洲频道 | 国际经济 | 美洲频道 | 财富领袖 | 晚霞溢彩 | 人社保障 | 特色小镇 | 互联网+ | 国际交流 | 科技创新 | 实业发展 | 网络金融 | 产业联盟 | 脱贫攻坚 | 投资发展 | 智慧城市 | 科技工业 | 会议专题 | 聚焦海外 | 新疆建设兵团 | 民政工会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 这些事均有回应
时间:2021-08-18 09:56来源:新华社“新华视点” 作者:记者白阳、颜之宏、刘 点击:
次
过度收集用户信息、强推个性化广告……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稿均有回应。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 上一篇: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
- 下一篇:公安部:严打“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等行为
- 发表评论
-
- 最新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 精彩文章
-
- 公安部:严打“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等
会议指出,全国公安网安部门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积极回...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 这些事均有回应
过度收集用户信息、强推个性化广告……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稿均有回应。...
- 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
技术释放巨大潜力,风险问题广受关注,我国发布《治理原则》。...
- 为了咱的网络安全,国家再放大招 "网络安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公布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
- 网信办:将制订个人信息保护法律 居民有权从
国家网信办回应“5毛钱买卖信用卡信息”:我国将加快制订个人信息保护法律 居民有权...
- 第七届中美互联网论坛在华盛顿举行
鲁炜提出中美网络关系五点主张...
- 公安部:严打“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等
- 中央文献网
- 中国全国人大
- 中央统战部
- 中共中央党校
- 毛主席纪念堂
- 邓小平纪念馆
- 中国台湾网
- 中央档案馆
- 中央综治委
- 中央编制办
- 中国全国政协
- 最高人民法院
- 全国最高检
- 解放日报网
- 中国外交部
- 中国国防部
- 中共青年团
- 国家发改委
- 中国教育部
- 中国科技部
- 中国工信部
- 中国国家民委
- 中国公安部
- 中国监察部
- 中国民政部
- 中国司法部
- 中国社保部
- 中国国土部
- 中国环保部
- 中国住建部
- 中国交通部
- 中国铁道部
- 中国水利部
- 中国农业部
- 中国商务部
- 中国文化部
- 中国卫生部
- 国务院法制办
- 国务院新闻办
- 国务院扶贫办
- 国务院国资委
- 国家防腐局
- 中国人民网
- 中国新华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网网站
- 中国光明网
- 中国日报网
- 美国美联社
- 俄通社塔斯社
- 法国新闻社
- 中国新闻网
- 中央联络部
- 紫 光 阁
- 中纪委监察部
- 路透社中文网
- 京东商城网
- 英国国通社
评论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pinglun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5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号:京ICP备17062725号-1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pinglun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5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号:京ICP备170627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