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以领导人同期访华外交史上罕见 中方将劝和促谈

时间:2013-05-07 07:40来源:中广网 作者:未知 点击:
巴以两国领导人几乎同期访问同一个国家,在国际外交史上实属罕见。中方同巴以两国双边关系牢固,为推动巴以和谈赢得了较大的回旋空间。但巴以之间的矛盾盘根错节,破解难度非常大,不大可能因为中方劝和促谈而一蹴而就。
           分析人士认为,巴以两国领导人几乎同期访问同一个国家,在国际外交史上实属罕见。中方同巴以两国双边关系牢固,为推动巴以和谈赢得了较大的回旋空间。但巴以之间的矛盾盘根错节,破解难度非常大,不大可能因为中方劝和促谈而一蹴而就。

  ■日程安排

  “前后脚”来访偶然中有必然

  鉴于巴以关系现状,阿巴斯和内塔尼亚胡此次同期访华,不少人把目光集中在中方如何推动巴以恢复和谈方面。

  据长期在巴以两国间斡旋的中国中东问题特使吴思科透露,此次中方邀请巴以两国领导人来访,将与双方就巴以和谈进行沟通。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特聘研究员安惠侯说,巴以两国领导人“前后脚”访华,在中国外交史上绝无仅有。“两位领导人来访,既体现了中巴、中以良好的双边关系,又表明他们对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推动中东和平进程中所发挥作用的高度重视。”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李绍先认为,虽然此次巴以两国领导人几乎同期来访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但中方在中东问题上的外交努力却从未停止过,可以说两位领导人此访,“偶然中也存在必然”。

  ■和谈前景

  劝和促谈不大可能一蹴而就

  从1993年奥斯陆协议签署至今,巴以问题又已延宕20年时间。由于分歧巨大,双方不仅未能签署永久和平协议,就连重启和谈也面临重重困难。

  刚刚访问过巴以两国的吴思科说,他感到巴以双方都有进行和谈的意愿,但在重返和谈的条件上有差距。5月初,巴勒斯坦方面表示,赞同阿拉伯国家联盟提出的新倡议,即在巴以双方互相交换少量土地的情况下承认1967年边界基础上的两国方案。李绍先认为,阿盟新倡议与以往的立场相比有所松动,为恢复和谈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李绍先认为,过去这些年尤其是2000年以来,巴以和谈基本陷于停滞状态,未来重启和谈必须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巴以双方都必须坚定推进和平进程,将之视为唯一出路;二是国际社会要不遗余力地从外部推动。

  “有利的一面是,国际社会已充分认识到推动巴以和谈的重要性,都明白如果没有巴以和谈,中东动荡就不可能结束。”李绍先说。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特聘研究员华黎明认为,巴以之间的矛盾盘根错节,破解难度非常大,不大可能因为中方劝和促谈而一蹴而就,但可以确定的是,中国所持的积极态度,对解决巴以冲突、推动中东和平进程具有促进作用。

  ■中方作用

  中国在中东影响力明显上升

  李绍先说,中国一直在巴以问题以及其他中东事务中发挥着劝和促谈的作用,为推动中东和平进程不遗余力。

  安惠侯说,关于巴勒斯坦问题,中国主张在两国方案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独立的巴勒斯坦国,与以色列和平共处,这是从根本上解决巴以问题的出路。今后中方还会继续本着这样的立场,为推动巴勒斯坦问题早日得到全面、公正解决发挥建设性作用。

  “中方与巴以双方关系良好,在巴勒斯坦问题上一直坚持原则,秉持公正、一贯的立场。”安惠侯说。

  李绍先认为,近年来中国在中东的影响力明显上升,与中东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同中东国家贸易增长迅速。同时,中东在经历大变局之后,发展对华关系的意愿也日益增强。“实际上,随着中国的发展,中方也愿意在中东事务中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

  ■中以合作

  中以双边贸易20年增200倍

  内塔尼亚胡此次来华,是自奥尔默特2007年访华后,以色列总理6年来首次访华,也是内塔尼亚胡作为总理在1998年访华后的第二次中国之行。分析人士认为,此访必将促进两国政治互信和在经贸、科技等领域的合作,推动双边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在内塔尼亚胡访华前夕,中国驻以色列大使高燕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以自1992年建交以来,双边关系取得长足发展,政治互信不断增强,经贸交往亮点多多。

  中以建交时,双边贸易额仅有5000多万美元,但到2012年达到近100亿美元,现在双方两天的贸易额就相当于建交时全年的贸易额。

  中国已成为以色列在亚洲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和全球第三大贸易伙伴。中国还是以色列对外投资的重要目的国,主要投资项目集中在高新技术、新能源、水技术、节能环保、农业项目、生物医药等领域。以色列还是最早在中国设立非法人制合资创投人民币基金的国家,这些基金被广泛投向中国现代农业、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

  此次中国之行,内塔尼亚胡将访问上海和北京,与许多中国经济界的实业家会面。两国将共同举办双边经贸活动,并签署多项政府间合作文件和商业协议,涉及经贸、科技、人文等多个领域。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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