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微腐败”纪委要剑指“末梢”

时间:2022-03-11 17:23来源:评论网 作者:蔡菲菜 点击: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为得补偿款 私刻萝卜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一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江苏省盐城市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为得补偿款 私刻萝卜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一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台市许北村原党总支部书记杨某某贪污、职务侵占、受贿案进行二审宣判(12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村级“微腐败”问题,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侵蚀党群干群关系,与那些金额巨大的案例相比,农村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也更为反感、痛恨,其恶劣影响和危害程度不亚于一些大案要案,动摇党的执政根基。
    从近年来查处通报的“微腐败”案例中可以看出,涉案人员级别不高、权力不大,寻租空间却不小。“微腐败”就像很肉眼看不见的细菌和病毒,以小、多、难鉴别等特点渗透和潜伏在群众身边,不易发现和消杀。“小”是指小得容易被忽视。如对待群众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为群众办事收点“小礼品”,小得容易让人忽视,无形中为“微腐败”穿上了“隐形的外衣”。“多”是指多得普遍“正常”。如频繁参与请吃或吃请,以办事收受报酬、找关系、走偏门等,大家已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从而给“微腐败”提供了滋生的“温床”。“难鉴别”是指分难分清“好”与“坏”。认为收点“小礼品”、吃点饭是符合“情理”,理上往来无伤大雅,与贪污腐败遥不可及,“独树一帜”反而格格不入,“微腐败”便有了“生存之道”。
    积极发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用,“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行动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构建权威高效、系统完备的监督体系和防范机制,把不能腐的“一张网”越织越密,让制度真正“管”“用”起来。绷紧正向激励和反向警示“两根弦”,传承清正廉洁政治品德,树立正确政绩观,在“多变”环境中磨炼意志,在“多样”考验中坚定信仰,驰而不息转作风,增强“免疫力”,让党风廉政建设扎根向下、枝繁叶茂。
    “防腐”就要把权力晒在“阳光下”运行,特别是基层,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让政策的落实全部在阳光下进行,同时提高了民众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村级“微腐败”者如溃堤之蚁,决不容小觑。将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双层“防火墙”加固起来,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开门”监督、“阳光”执行,才能凝聚民心、贴近民意,团结带领基层群众参与到乡村振兴战略中来,齐心协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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