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时政>时政聚焦>

国家赔偿:纳税人不该为办冤假错案的官员埋单

时间:2014-05-01 12:37来源:新华网 作者:未知 点击: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冤为杀人犯、入狱18年的王本余,已经于2013年7月获得改判和150万元的国家赔偿。但王本余案的历程并未结束。

  4月24日,律师蔺其磊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寄出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王本余冤案制造者的追偿时间、被追偿者的姓名和职位信息。

  “国家赔偿金是很大体量的支出,不应该让普通公民纳税人为部分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的官员埋单。只有有效保障追偿,才能促进冤假错案的平反。”蔺其磊说。

  “不应该让纳税人为部分枉法官员埋单”

  1994年,王本余因涉嫌强奸杀人被警方带走,受刑讯逼供认罪,并以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2012年,真凶李彦明被抓获。

  2013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王本余强奸杀人罪名不成立。随后因有包庇李彦明的情节,王本余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王本余获得150万元赔偿。

  王本余案的昭雪,再次让冤假错案的事后赔偿进入公众视野。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这些案件中,被冤枉的人都得到了相应的国家赔偿。

  今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表示,2013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045件,决定赔偿金额8735.2万元。

  这一金额,也应该由纳税人“买单”吗?

  答案并非如此。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相关法律专家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目前对责任人的追责、追偿往往难以落实,“没有下文”。

  蔺其磊查询近年来公开纠正的冤假错案,都是国家财政进行了赔偿,对责任人的追究,基本是行政或党纪处罚。并未有公开信息显示,相关办案责任人被追偿,“承担一部分赔偿的都没有”。

  冤假错案“找谁来埋单”?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第一个难点在于“难以判定责任人”。

  他说,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审判者和审判权相分离”的情况。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他说,“在一些复杂重大的案件中,真正审判的人没有决定权,而未参与审判的主管庭长、院长等其他人,决定着审判结果的走向。”

  他解释,在我国司法审判程序中,合议庭制度,即多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是我国基本的审判组织,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但在遇到合议庭分歧较大、案情复杂等情况的案例时,则往往需要提交给审判委员会来决定。审判委员会通常由院长或副院长、主管庭长等组成。

  因此,在法院层面,一旦发生冤假错案,第一步——案件责任人的认定,就容易面临“捣糨糊”。

  “庭长上面还有院长,院长上面还有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上面还有政法委。”洪道德说,“如果一个后来证明是冤假错案的案子,是经过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合议庭的意见,那么,应当追究谁的责任?是追究合议庭的责任,还是追究审判委员会的责任?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应该对冤假错案进行“把关”的另两道关口——公安部门和检察院,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虽然一个案件有公安办案人和检方公诉人,但是,他们的意见也可能是上级领导或者是集体讨论的意见,实际操作中,很难具体落实到个人来承担责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说。

  洪道德认为,这个问题更昭示着司法改革中的“让审判者负责”亟待推进。“审判人与审判权不能分离开来。因为如果办案人员与判决分离,就很难对责任人追责。”

  “冤假错案追责要更公开透明”

  第二个难点,法律专家认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尚停留在宏观原则层面,缺乏操作性。

  “虽然《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故意或者造成重大过失的责任人需要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惩处和赔偿的标准。”蔺其磊说。

  因此,洪道德认为,对相关责任人的追偿制度,需要进一步出台细则。“处罚的衡量标准要统一,追责的具体程序要建立。”

  第三个难点,在于目前冤假错案的责任人是“其单位内部自行追责”。

  “当前对责任人追责,都是公检法机关内部解决,对责任人严格追究,就会变得很困难。”洪道德说。

  刑辩律师刘博今也认为,这可能会导致“自己追责自己”的悖论。

  “案件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追责,由于中国社会的人情关系,可能不会严格按照要求来执行。如果没有监督的第三方,可能会对自己人给予保护。”刘博今说。

  洪道德呼吁,为了健全、完善相关案件责任人的追责、追偿制度,应推行异地处罚。“最好还是由异地相关部门来执行,或者是与责任人所在部门无关的部门来执行,避免因人情关系造成‘二次不公正’。”

  多名学者还认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不能只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要有经济责任。

  “经济处罚能更好地促使国家工作人员认真对待手中的权力。”洪道德说,“当然,责任人追偿只是让他承担部分的经济赔偿责任,不一定是全额。因为如果数额太大,责任人可能承担不起,受冤枉的人也很难拿到赔偿款。”

  法律学者还共同呼吁,对冤假错案的责任人追责、追偿,应当更加公开化。

  “冤假错案的追责需要进一步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将追责曝光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可以更好地推动追责、追偿工作的开展,树立公检法机关的公信力。”蔺其磊最后说。实习生 谢新宏 本报记者 庄庆鸿

(责任编辑:佚名)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