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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为好干部“正名”

时间:2019-01-11 12:38来源:评论网 作者:王媛 点击:
随着监督途径的完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途径越来越多,使得人民群众更好的发挥了监督权。随着监督举报途径越来越多,导致一些“有心人”“乱举报”、“假举报”,再加上现在的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做的很到位,只要出现举报就必查。
      2018年5月,中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指出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有问题不放过,没问题也不耽误”。为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消除干部顾虑,各地纷纷出台政策、创新办法,为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召开澄清会、公开澄清、出具书面说明、对诬告者予以处分……这些有力举措成为关心关爱广大干部、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的“保护神”。(2019年1月10日,人民日报)
     随着监督途径的完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途径越来越多,使得人民群众更好的发挥了监督权。随着监督举报途径越来越多,导致一些“有心人”“乱举报”、“假举报”,再加上现在的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做的很到位,只要出现举报就必查。且由于部分与被调查人的同事思想没有转变,很容易被“舆论”所引导,虽然是纪检部门对被调查人正常的调查,但是在他们把被调查人当成是已经违法违纪的人,导致没有违纪违法的干部在无形中背上了别人奇异的目光,进而导致打击干部干事热情。
     为了杜绝“乱举报”的“诬陷”行为,需要纪检部门开出“证明”为好干部“正名”。对于接收到的举报的消息,不能放任不管,要查,对于查出举报中真实内容的、对于查出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惩不贷,绝不放过一只“老虎”,同时也不放过一只“苍蝇”。对于查出与举报内容不符,举报属于“乱报”的,要开具“证明”为被调查干部“正名”,绝不冤枉任何一个正直的干部。
     纪检部门如何开好“证明”为好干部“正名”?首先,需要开通举报途径,不能以各种形式“拦举报”;其次,对于接收到的举报,要立即成立调查小组,由专人负责调查,对于调查全过程要有记录,调查结果要经过被调查人认可,并有相关记录。最后,对于调查出来的结果与举报内容不符的,为了保护干部的干事热情,要对被调查人的名誉进行恢复,纪检部门要召开澄清会、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及出具证明对被调查人的名誉进行恢复,除了恢复被调查人的名誉之外还要处罚“诬陷”者,警示“诬陷”者不敢“乱诬陷”。
保证干部干事热情,需要纪检部门出具“证明”为好干部“正名”。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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