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杀他人的邓某绝不会有好下场

时间:2020-09-14 16:22来源:评论网 作者:郭喜林 点击:
他活着别人就不能活的人,自己只有死路一条。而且,正如古代诗人曹植在他的《七步诗》中所曰:“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也就是说,当邓某的竞争对手苏某夫妇死在邓某的刀下之后,邓某同样会变成“豆在釜中泣”的悲剧人物。而且,当邓某受到国
      7月14日13时许,九龙坡区杨家坪农贸市场两猪肉摊主发生争执,一摊主邓某(男,45岁,四川人)突然持刀行凶,致相邻摊主苏某(男,57岁,渝北区人)夫妇死亡。接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邓某控制。目前,邓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北青网2020年7月14日)。
彼此都是卖肉的摊主,不管彼此有什么矛盾,邓某都不应该将相邻摊主苏某夫妇砍死。邓某对他人如此凶狠,这是国家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不管是生意之间的矛盾,还是其它方面的矛盾与纠纷,邓某都应该选择依法维权。如果邓某属于欺行霸市的黑恶势力,那就是罪不可赦的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邓某的违法犯罪行为,重庆公安机关要依法展开全面调查取证,必须彻底弄清楚邓某的一贯表现。如果邓某属于欺行霸市的黑恶势力,而且拥有权力保护伞,那就必须用党纪国法坚决打掉权力保护伞,并将其一网打尽,绝不能让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尤其是在猪肉市场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必须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更需要弄清楚犯罪嫌疑人邓某与苏某夫妇之间一贯的表现。只有通过深入调查,才能弄清楚究竟谁是欺行霸市的违法犯罪者,而绝不仅仅是依法严惩杀人凶手。在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决不允许任何人把个人利益和个人意志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而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绝不是为所欲为的弱肉强食社会。不管邓某与苏某夫妇存在着什么复杂的矛盾与纠纷,杀人者偿命是自古以来的法则,邓某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重庆市的猪肉市场绝不会因为邓某的凶杀案而实施关闭,而是要通过依法严惩杀人凶手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并依法维护重庆市正常的猪肉市场供应秩序。
     然而,邓某的杀人行为是无法解决任何矛盾和问题的,只能让自己自掘坟墓。每个经营者必须从中汲取深刻教训,既不能以身试法,又不能藐视国家法律权威。正如古代圣人所教诲:“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旦触犯了国家法律,国家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就会悬在自己头上,绝不会让违法者继续危害社会。这说明,当邓某将他人砍死之后,等于邓某砍死了自己。而且,这就是法治中的辩证法;而且,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害人害己,不得好死,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他活着别人就不能活的人,自己只有死路一条。而且,正如古代诗人曹植在他的《七步诗》中所曰:“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也就是说,当邓某的竞争对手苏某夫妇死在邓某的刀下之后,邓某同样会变成“豆在釜中泣”的悲剧人物。而且,当邓某受到国家法律严惩的时候,绝不会有人同情和怜悯。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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