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某、李某二人共事期间,不仅带头违纪,把所在单位搅得浑浊不堪、乌烟瘴气,还频频带头以集体决策之名违规为班子成员谋取私利,甚至变相地不执行上级惠民政策,侵害群众利益。(中国纪检监察报 9月10日) “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这起案件,可以说是近年来我市查处的单位前后两任主要负责人‘前腐后继’的典型案件。”鼎城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曹阳说。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被查处了一次,没长记性,反而长了躲避调查的“经验”。“一进宫”后的粟某天真地认为“收红包一次不超过5000,这是底线、红线,千万不能碰!”目无党纪、国法最终导致“二进宫”。笔者认为党员干部在面对权力、金钱等诱惑时,要守住底线,筑牢拒腐防变的心理防线,坚决不碰高压线,不踩“红线”,自觉抵御歪风邪气。 班子“集体决策”谋私利,这还是一起单位内部集体违纪的“窝案”。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李新国、粟许波两人的违纪行为,搅浑了鼎城区自来水公司这“一池水”。笔者认为,作为领导干部应率先示范,做好表率,自觉讲规矩、守纪律,以身作则,这样才能收到“上行下效”的良好效果;党员干部应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互相监督、相互督促,维护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 (责任编辑: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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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宫”实为干部耻辱,干部应有廉洁操守
时间:2018-09-11 14:23来源:评论网 作者:雅慧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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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这起案件,可以说是近年来我市查处的单位前后两任主要负责人‘前腐后继’的典型案件。”鼎城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曹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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