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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涉嫌幕后操纵制造“安全生产”惨案

时间:2017-01-03 11:13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张宗仁 点击:
近年来连续发生大型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这些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政法干警具有幕后操纵嫌疑。
    宜昌市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廖家林和柏木坪都是小溪塔街道西北山区的两个相对贫困村。近年来连续发生大型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这些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政法干警具有幕后操纵嫌疑。
2006年6月10日廖家林村一采石场爆炸案造成3人当场死亡3人重伤。公安机关认定事故原因是“自爆”。纵观该事故的前后过程,认定为“自爆”非常牵强,其主要证据的证明力非常苍白无力。与此相反,公安机关具有自导自侦、贼喊捉贼的重大嫌疑。
     爆破员在填充炸药、雷管、导火索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是有若干个组合炮需要的时间多,炮眼里的温度如果因为用少许炸药扩充后开始较高,它会因为时间逐渐延长而随之逐渐降低,为什么在爆破员在填充爆炸物时温度最高的时间段没有爆炸,而是在爆破员填充爆炸物全部结束、离开之后才发生爆炸?填充爆炸物的爆破员为什么毫发无损?案件材料显示,爆破员扩充炮眼后到填充爆炸物前,虽没按规定等待足够时间,但还是等了“一支烟”的功夫,足以说明爆破员从扩充炮眼、等待、填充爆炸物、离开、爆炸这个时间一定不会很短,也就是说经过扩充后炮眼里的温度在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导致爆炸物发生爆炸?还有,公安机关确认“自爆”的主要证据、核心证据是“专家的鉴定结论”。从案件材料看,所谓的“鉴定结论”只是专家主观上的分析判断,这种分析判断只能说明“自爆”有“可能”发生,并不能准确地“肯定”该案的发生就是自爆这种“唯一性”、“排他性”结论。也就是说,专家得出“自爆”这个结论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完整的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是否有足够的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这都值得追问。
     爆破员是公安部门管理、使用的特种行业人员。案件材料显示,当年事发地公安部门与企业签订合同将爆破员推给需要爆破作业的企业。这是严重违规的。这个“违规”是“故意”还是“疏忽大意”值得追问!这个“违规”与后来发生的“爆炸”有没有关联,也就是说这个“爆炸”是“偶然”还是“必然”也值得追问!
      “小柏路”(小溪塔至柏木坪)沿线柏木坪和廖家林两村二十多年不通班车,万人出行难,老百姓怨声载道。2012年4月,湖北省委副书记张昌尔对《柏木坪、廖家林两村老百姓盼通公交车》的社情民意作出重要的批示,一些领导并没有把上级指示当回事,好像故意“斗狠、赌气”似的就是不执行、不落实,导致2013年12月31日一辆面的翻下山坡导致车辆报废、车内12人受伤(3人重伤),辛亏一颗柏树将车挡住,否则更大的惨剧就会上演。从省委领导作出批示到翻车整整20个月。该事故车辆是一客运企业投入客运车辆,它既包含“企业安全生产”又包含“道路交通安全”,都是“责任重于泰山”的大事,责任状签到最基层,严格实行“一票否决”。交通安全是公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是区委政法委直接管理的重要的工作。这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省委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后20个月不落实、不整改酿成惨案,这绝非“偶然”,究竟为什么导致惨案发生,幕后的原因值得深挖和追问。
     安全生产从中央到地方都把它当作“天大的事”天天在念“紧箍咒”,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什么出现系列重大的过失、重大失误、酿成重大的损失,这正常吗?不值得追问吗?
(湖北宜昌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党员、干部: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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