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禁止网贷机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客户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 ⊙记者 周鹏峰 ○编辑 陈羽 网贷行业的“野蛮生长”可以休矣。 在征求意见稿出台近8个月之后,网贷行业暂行管理办法正式亮相。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昨日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网贷行业的信息中介定位,并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构架,对自然人及法人借款上限亦做了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P2P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最主要、最混乱、风险最大,也是亟须进行整治的重要领域,违法现象突出,特别是e租宝等一系列恶性事件的爆发,充分表明这一领域需要整治。《办法》的出台呼应了社会需求,业内预计这将导致大量平台退出,行业将走向规范。 《办法》主要有以下几大看点: 一是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即各地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以及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杨东就此评论称,P2P是创新的金融业态,监管上必须予以一定的创新,任何一方难以独立监管,要发挥多方机构的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整治P2P乱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特别要指出的是,2015年末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具体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落地在地方金融办,但众多观点认为,由于金融办精力和实力等问题限制,监管很难做实。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说,新办法赋予了银监会更多的日常监管职能,监管工作不易落空。 二是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规定单一自然人、单一法人在一个平台借款上限分别是20万、100万元,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分别是100万、500万元。 这一限额规定颇受业内关注。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严格按这个标准执行,80%以上的抵押类业务要暂停,平台也只能往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业务转型。但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不完善,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大规模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将生成巨大的不良贷款风险。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昨日表示,网贷机构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是回归其普惠金融的本质,且目前利用大数据技术、互联网技术对大额资金需求进行风险控制可以说还没有成功的经验,调研也发现多数大额资产完全是通过线下客户收集和管理手段解决的。对于现存机构多数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李均锋称,《办法》已给了从业机构12个月的整改期。 三是对网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提出网贷机构客户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且明确了十三条负面清单。尹振涛表示,《办法》最重要的是增加了禁止网贷机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而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办法》的出台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冲击,可以说关闭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 据不完全统计,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但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说,《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行业走向成熟,网络借贷做小额分散、做普惠金融,服务消费是监管的基本思路,《办法》的出台将使得大批制度套利的平台退出,行业集中度或大幅提高,规范性和老百姓对行业的信心也会得到极大地提振。 需要提及的是,《办法》出台之后,仍有多项工作需要推进。李均锋透露,下一步重点是抓紧制定、公布《办法》的配套制度,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以及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 (责任编辑: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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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管理办法出台 引导P2P回归普惠金融本质
时间:2016-08-25 16:58来源:新华网 作者:记者 周鹏峰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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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P2P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最主要、最混乱、风险最大,也是亟须进行整治的重要领域,违法现象突出,特别是e租宝等一系列恶性事件的爆发,充分表明这一领域需要整治。《办法》的出台呼应了社会需求,业内预计这将导致大量平台退出,行业将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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