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名称:法眼看经济 主 题:继续商演《春天里》,旭日阳刚被叫停 嘉宾律师:赵俊杰 本期策划:周文政 本期介绍: 因为汪峰的作品《春天里》,歌手组合旭日阳刚春晚后迅速走红。近日,汪峰正式通知旭日阳刚的经纪人,以后不准在大型演出以及商业活动中演唱这首歌。汪峰表示:“我这样的行动不只是针对旭日阳刚,我只是以此警示没有通过合法渠道却反复使用我的作品的人。”该事件被报道后引起了各方的议论。 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采访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的赵俊杰律师。 【法眼看经济】:赵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赵俊杰】: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来自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的赵俊杰律师,很高兴受邀于今天再次做客《法眼看经济》,与大家一起探讨发生在“春天里”的故事。 【法眼看经济】:禁唱事件中汪峰的做法无可厚非,这既是对其个人利益的一种维护,也是对整个社会版权意识的善意提醒。那么汪峰作为《春天里》的词、曲作者享有哪些权利,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寻求怎样的法律救济呢?请赵律师为大家作个介绍。 【赵俊杰】:根据我国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汪峰对《春天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如表演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此外,汪峰许可他人使用其著作财产权的,还可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享有许可使用获酬权。 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具体侵权情形,侵权人可受到民事侵权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以民事侵权为例,可操作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当事各方首先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或者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仲裁机构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港台星闻,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法眼看经济】:旭日阳刚翻唱汪峰的歌曲是否合法?这与是否商演有关系吗? 【赵俊杰】:先来回答一下第二个问题:翻唱他人歌曲的合法性认定,与翻唱歌曲是否用于商业演出,有着密切的关系。至于旭日阳刚翻唱汪峰的歌曲是否合法,要分时段、分场合来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宜“一刀切”。 “翻唱”(行为),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参考《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理解为是,表演者将创作者已经发表并已经首唱的音乐作品,根据自有的风格进行重新演绎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1条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3条第3款的规定,“翻唱”是否合法,宜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被翻唱的音乐作品是否为录音制品,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是否在该音乐作品首次录制时即已声明不许他人再行制作录音制品。此为录音“法定许可”情形下的翻唱; 第二,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是否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系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下简称“音著协”)会员,且表演者是否已以合理的条件向音著协递交许可使用的申请并获得通过。此为经由音著协授权情形下的翻唱。 前述两种情况,表演者均需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支付报酬。 简考国、内外的著作权立法可知,著作权并不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的权利,在对其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予以适当限制。本期话题讨论到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诉讼时效限制等情形,共同构成了我国著作权法制度中对著作权的限制。前面提到“商演”,也简单提一下“义演”,义演一般有门票收入,并享受税收优惠。“商演”、“义演”均不同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意义上的“免费表演”。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免费表演”,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1)所表演的作品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2)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3)该表演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此种情况下的免费表演,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请留意,“免费表演”特征之一的“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中的“报酬”,不仅包括演出单位、演出组织者等向表演者支付的演出费、小费,还包括向表演者支付的超过一定标准的交通费、误餐费等费用,以及以其他各种名目向表演者支付的“报酬”。 【法眼看经济】:汪峰在访谈中提及:“目前的情况是,国内的法律对此并没有办法,只能任由事态发展,版权保护的漏洞太大。”站在律师的角度日韩星闻,您怎么看待我国立法在版权保护或者侵权救济方面所做的努力? 【赵俊杰】: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制度,设定“翻唱”歌手的义务,大致可分为两类: 1)寻求许可使用的“积极义务”; 2)不得侵犯权利的“消极义务”。 侵权救济制度方面,确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①侵权赔偿数额偏低,导致屡屡出现“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尴尬维权现象;②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救济制度,规定分散、不一致,尚待统一、完善,等等),但总体来讲已较完备。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当前所处的环境,社会各界,是否顺应了国际、国内著作权事业发展需要鼓励、著作权需要保护的大趋势,而在努力营造“尊重智慧、鼓励创作和传播”的良好氛围?以汪峰“春天里”维权为例,在有些人眼中,这哪里是维权?这分明是在“找茬”!这个现象值得深思!暂且抛开其他社会效益不谈,仅从经济角度考察,我们就不难发现:欧美的一些发达国家,其著作权/版权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已经超过了汽车等重工业!我们呢?我们是否低估了著作权事业/版权产业链于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紧迫性、重要性? 由此,在我看来,相较拥有著作权/邻接权的文化、唱片公司等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一个相对弱势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能够主动站出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艰难且是十分需要勇气的!毋庸置疑,这对推动我国著作权事业逐步迈入法治进程,有积极的引导意义!我想正是基于这一点,一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文化、唱片公司以及相当多的音乐工作/爱好者,甚至众多网友都对汪峰的维权举动表示支持。个人认为,围绕《春天里》展开的各种论证或者权且称之为“百家争鸣”,非但与著作权事业的发展“讲究传播与维权的平衡”不相矛盾,反而是一种看似不规则的“美”与“协调”! 观察“春天里”这几日,涉事双方都能够比较理性地就事论证,对人的态度也是严谨的、真诚的。应该说,后续沟通方面值得赞赏!接下来,媒体及广大网友更多的需要探讨这件事的正面价值和对推动著作权事业发展的积极意义,而不宜纯粹地进行炒作,尤其是那种缺乏独立思考的“人云亦云”。 我们期望并祝福,经过“曲折”的合作模式变化后,汪峰同旭日阳刚组合能够适时找到崭新的合作模式,以达成“双赢”!如此这般,才是这个“春天里”的故事最好的结局! 【法眼看经济】:翻唱现象在音乐界比较普遍,音乐作品创作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翻唱者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呢? 【赵俊杰】:针对“翻唱”,创作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我们在前面探讨“翻唱是否合法”的问题时实际上已有谈到,比如:1)首次出版录音制品时发表合法有效的“禁用声明”。实践中,多在作品封面印上“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或“版权所有,翻录必究”的字样;2)根据《著作权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加入音著协并不是强制性的,为了减少许可使用的授权环节,创作者完全可以考虑暂不授权音著协行使相关权利,而是由自己把关,依法处理作品的各种授权与使用/流转事宜。 那么,翻唱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及在翻唱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呢? 以自有风格中国评论网,创造性地重新演绎音乐作品,依法享有表演者权(如表明表演者身份、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等),该项权利属于邻接权,有别于著作财产权之“表演权”。当然,除了属于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和属于录音法定许可,两种情形之外,重新演绎之前,应当履行表演者相应的积极义务或消极义务:前者如,主动同著作权人签署《许可使用协议》,以对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专有、非专有)”、“付酬标准和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从而将产生争议的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后者如,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如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等。至于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均尚有争议的“滑稽模仿”或者“恶搞”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比较复杂,这里不做重点探讨。 【法眼看经济】:网友翻唱歌曲上传到网络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能否请您给些建议? 【赵俊杰】: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网络用户”纳入民事侵权的规制范围,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喜爱翻唱歌曲的网友,在将翻唱的音乐作品上传至网络时,除了要注意不得侵害创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外,还要特别注意不能利用翻唱的音乐作品,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等。举例:假设张某将最近流行的歌曲《因为爱情》根据自己的犀利风格重新演绎后上传至网络,其翻唱内容影射王某道德败坏。张某的这种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侵害人格权构成要件的,或将根据权利人的诉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法眼看经济】:就在不久前八卦星闻,乔羽,徐沛东、三宝等13位中国著名词曲作家联合发表声明,要求自1月5日起,所有非公益性的演唱活动涉及以上作者作品的,必须征得相关作者的书面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如擅自使用将被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份声明您是如何看待的? 【赵俊杰】:我有一些朋友,常年工作在文艺、科教作品创作或者表演一线,我算较早地就留意到了这份声明,2月12日《羊城晚报》娱乐周刊 星闻/b1版也对此进行了报道。 我认为,躬耕在中国音乐界的创作者,经过这些年来的风吹雨打,已逐步树立起了较高的版权意识,包括谷建芬、傅庚辰、赵季平等老师在内的一些优秀的原创音乐家/音乐人敢于率先担当,以引导维权、警示侵权,这是值得鼓励和需要大力支持的!这份声明,体现出了包括音乐家在内的广大音乐人维权的艰辛,同时也体现出了他/她们对营造“尊重智慧、鼓励创作和传播”的良好氛围所做的努力!当然,还有期望和希望! 顺便提一下,联合声明引述的两部“法律法规”之一的《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已于2002年5月8日失效,请大家在办理相关版权法律事务时加以注意。未列举的《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版权局1993年8月1日公布)及《补充通知》(国权[1994]65号),目前尚未进行修订、废止,仍可在办理相关版权法律事务时参考使用。 【法眼看经济】:感谢赵律师的耐心解答。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内容吗? 【赵俊杰】:可以说,汪峰博文《关于<春天里>不得不说的故事》一经发布,短短几日就得到了包括旭日阳刚组合在内的社会各界的迅速回应,大家有赞有弹,多能理性分析。按照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老师在其微博中的说法,是“汪峰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版权知识普及课”!我们希望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著作权人与表演者能够尽早找到一条“双赢”的合作之路。 我想借用自己2月14日发布的一条微博内容,结束今天的访谈------“藉此#春天里#能对音乐、音像、文字、摄影及新近成立的影著协会有些启发”,各方共同努力,集思广益,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著作权/邻接权、鼓励创作和传播(比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否考虑修订现有较为苛刻的入会格式条款,等等)”,坚持并逐步落实我国著作权法“尊重智慧,鼓励创作和转播”的立法宗旨。 【法眼看经济】:再次感谢赵俊杰律师的参与,谢谢您对本期话题所做的努力和专业分析!最后,想请您在方便的时候对法邦网继续提出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法邦网更好地为广大律师和公众服务。 【赵俊杰】:谢谢主持人!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兔年新春刚过,新的征程已经悄然开始!相信,同时也祝愿法邦网,在不断地进行创新型服务的进程中,越办越好,前程似锦!再见! 法眼看经济节目简介: 《“法眼”看经济》由中国经济网和法邦网联合制作的一档“畅谈经济热点问题,普及经济法律知识,解答经济类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法律建议”的视频直播节目。节目采用主持人和律师谈话模式,深入解析社会热点经济背后的法理人情。《“法眼”看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热点经济话题,追踪热点经济话题进行法律解读;解决实际问题,邀请业界著名律师提供可操作性建议;目标群体明确,关注时事,关注社会经济发展的公众;资源的融会贯通,中经网拥有数量众多的用户,法邦网律师用户资源丰富;《“法眼”看经济》就是二者的桥梁,让双方优势资源共享,打造优质视频节目。(法邦网) (责任编辑:牛力涛) (责任编辑: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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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杰律师:汪峰“凭什么”禁止旭日阳刚唱《春天里》
时间:2011-09-20 03:31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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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名称:法眼看经济 主 题:继续商演《春天里》,旭日阳刚被叫停 嘉宾律师:赵俊杰 本期策划:周文政 本期介绍: 因为汪峰的作品《春天里》,歌手组合旭日阳刚春晚后迅速走红。近日,汪峰正式通知旭日阳刚的经纪人,以后不准在大型演出以及商业活动中演唱这首歌。汪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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