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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获刑10年 李双江:我现在非常不好

时间:2013-09-26 16:48来源:网易 作者:未知 点击:
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宣判。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依法应予惩处。未成年人李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判决结束之后,几家欢喜几家愁,有人满意有人上诉,我们将今天的案件发展及各方回应做了梳理。
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宣判。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成年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未成年人李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魏某某(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魏某某(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持续了大半年的李某某强奸风波暂时告一段落,一审判决结束之后,几家欢喜几家愁,有人满意有人上诉,我们将今天的案件发展及各方回应做了梳理。

李某某法律顾问兰和将上诉 如认罪赔偿或可减免2年

在一审判决后,网易娱乐记者连线兰和律师。他表示一直坚持对李某作无罪辩护,这个做法至今不曾改变,目前李某一审被判有罪,不服这个判决结果,一定会上诉。至于被问及李某的十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及对其他四名嫌疑人的判罚是否合理,兰和表示不会评论法院的判决结果,但李家一定坚持上诉。而网易娱乐随后联系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宋福信律师,宋律师表示如果李某某不认罪的话,一旦罪名成立,确实会从重处罚。如果认罪赔偿,应该会在十年的基础上下减两年左右。

魏氏兄弟律师李在珂满意判决结果 如李家上诉其他被告则需陪同

魏某兄弟(兄,获刑4年;弟,获刑3年缓刑3年)的代理律师李在珂表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被告人魏某某(弟)下午就可获释,而魏某某(兄)虽然判处了有期徒刑4年,但比同案中被判处12年的少了8年,是很好的结果了。判决书中没有提到谁是主犯谁是从犯。他认为,如果李某某律师采取罪轻辩护,李某某可能只会量刑5年左右。李在珂同时表示,李天一判的其实不高,如果强奸罪名成立的话应该更高,基准刑是11年,李天一还少了一年。对于李家表示会提起上诉,李在珂说上不上诉是别人的权利,而其他被告人不管愿不愿意都要陪着。问及他自己会在二审中会采取的措施,李在珂表示:“那就争取再少判几年呗”。走出法庭时李在珂律师高兴的大比V字手势看起来相当高兴。

被害人律师田参军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 未联系上受害人

李某某案受害人律师田参军在上午法庭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表示对判决结果可以接受。问及受害人杨小姐是否也得知了判决结果,他称目前还未和杨小姐取得联系,至于杨小姐是否接受判决结果及会不会上诉,他还不清楚,不能妄自揣测。网易娱乐还了解到,杨小姐的病情还未痊愈,但有一定程度上的好转。以后将如何打算,判决之前杨小姐也未曾表示过,田参军律师也不知情。

李某某母亲梦鸽亲吻儿子 心情糟糕不愿受访

从李某某犯案至今,母亲梦鸽一直为官司奔波,今天一审判决李某某强奸罪成立并被判十年,这个结果想必不是她想看到的。家庭法律兰和表示,梦鸽的情绪好坏可想而知他还透露,这两天还会和梦鸽碰面,就上诉问题详细沟通。不过他也表示,梦鸽之后将不再接受媒体采访。在判决结束后,梦鸽本人听完后一句话也没说。在之后法庭安排的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亲情会见上,梦鸽有亲吻李某某的动作,整个会见持续约20分钟。

李某某父亲李双江:我现在非常不好 我家里出了大事

中午12时50分左右,李某某的父亲李双江在家门口遭媒体围堵,李双江透露:“我身体还好,心情不好,我现在非常不好,我家里出了大事,不想说话。”当被问到李某某刑期等问题时,李双江全部不予作答,非常着急地离开。

随后李双江与梦鸽会合,梦鸽当时很惊讶,忙阻拦媒体拍照,并快速进家门。

李某某或于大兴未成年管教所服刑

据悉,位于大兴区团河地区的北京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北京市惟一一所关押改造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机关,如果李某某在北京服刑,服刑地点将在此地。而在他18周岁后,因余刑在2年以上,会转送监狱、劳改队关押改造。在服刑期间,李某某可以继续学业,而李某某的母亲梦鸽和父亲李双江,只要会见手续齐全,不论上班还是下班,不论是工作日还是双休日,均可以顺利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见到自己的孩子。

教育专家谈李某某出狱后求学路 报考不了军校

对于李某某出狱后,继续上学,案底会不会对他在国内接受教育或出国有影响?教育专家熊丙奇表示:这看他要再接受什么样的教育。如果他出狱报考军校,肯定要参加政审,那是报考不了的。其他的全日制高校目前是没有限制的,现在高考已经取消年龄限制,作为一个公民,他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包括高考。过去几年,也有服刑犯出狱后参加考试被录取的。国外也是一样,只要能达到学校的录取条件,过去的案底不会成为障碍。因为接受高等教育是人的权力,而且教育也是为了让人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进一步融入社会。不会因为他之前犯罪就把他拒之门外,这也不符合教育公平的原则。

法院:李某某为主犯且无悔罪 十年已属轻判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称,此案不存在逼供诱供;证据足以证明五名被告人均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某关于其“进入房内不久睡着,没有发生性关系”的辩解不予采信;多名被告人实施暴力;被告人与杨某发生关系的行为确系违背了杨某本人的意愿。而对于此案的量刑意见,法院称: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及首个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过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但犯罪时系未成年,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下一页: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

以下为海淀法院判决书全文:

一、审理查明的事实

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北京夜半酒吧的”天蝎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被张姓服务员架扶着与李某某等人走出包间。

此时,杨某某已不能正常行走,呈醉酒状态。杨某某在张姓服务员陪同下坐上魏某某(兄)驾驶的黑色奥迪07越野车,到达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落座不久,李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其他顾客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离开餐厅。杨某某跟随离开餐厅,与张姓服务员坐上魏某某(兄)所驾奥迪越野车。李某某、魏某某(兄)、李某分别驾车到达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会合。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越野车离开入济山庄。

车上,魏某某(弟)坐副驾驶座,后排由左至右依次是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遂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等人遂对杨某某强行摁压、控制。李某某多次扇打杨某某脸部,王某亦对杨某某实施殴打。

凌晨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湖北大厦。魏某某(兄)、张某某先行下车到酒店前台,由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酒店房间。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期间,李左手紧抓着杨右手臂,夹拉着杨前行,王在杨左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有击拍杨头面部动作。出电梯后,杨被李拉拽进入酒店房间。李某某等人要求杨脱衣服,杨不从,李、王等人遂扇打、踢踹杨,强行脱光杨的衣服。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放下。

2月17、18日间,杨某某先后到北京京华友好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脑震荡等。2月19日,杨某某在他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司法鉴定部门依法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

(吸收期)、鼻背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大小为2厘米x2厘米)、左颞部及左颧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大小为6厘米x3厘米),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月21日1附许,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魏某某(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2时许,在魏某某(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二、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

强奸罪的客观表现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其所侵犯的是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因而被害人的意愿,是判断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要素。纵观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接触,开始于2月17日零时许的夜半酒吧,截止于当日7时30分左右离开湖北大厦,经历了酒吧饮酒、寻找宾馆和实施强奸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中,被害人与被告人饮酒、唱歌、玩游戏,至3时30分许离开酒吧时,被害人已处于醉酒状态,需他人搀扶行走,没有证据表明其间有人询问过被害人是否同意”出台”,故不能认定被害人跟随众人离开酒吧外出吃饭就是同意”出台”:从被告人在金鼎轩与他人发生争执,到酒吧张姓服务员离开入济山庄,被害人已能自主行走,但该过程中,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中有人向被害人表明发生性关系的意图。第二阶段中,五名被告人带被害人寻找宾馆,途中被害人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即要求下车,遭到拒绝后遂呼喊、挣扎,但被李某某、王某等人摁控并殴打,处于”不能反抗”状态。第三阶段中,被害人被挟持到湖北大厦,下车前受到李某某等人的威胁,下车后被李某某、王某夹拉前行,穿过大堂,进入电梯,直到酒店房间。

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受到拉拽、击拍,其姿态特征没有任何”自愿”的表现:在酒店房间内,被害人因不肯脱衣,再次受到殴打,处于“不敢反抗”状态,后被轮奸。本案事实表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

三、结合证据评判辩方意见

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本案事实认定、罪与非罪、罪行轻重方面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1、是否存在非法证据:2、五名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3、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过暴力:4、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针对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我院经审查认为,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有同步录像证明,且未成年被告人供述时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在场并签字确认,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至于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引述法条、讲解政策、概括陈述、澄清事实等语句,不属于逼供、诱供。本案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事由,故对于辩方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不予支持。关于辩方申请观看法庭上未出示的被告人供述的同步录像资料,我院认为该申请内容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范围,没有必要提取审查。

本案证据足以证明五名被告人均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1)被害人杨某某多次陈述均明确指证五名被告人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2)物证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的内裤上多处检测出魏某某(弟)、王某的混合精斑。(3)李某证言证实事后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五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该情节亦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4)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认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五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内容明确、具体,不仅相互印证,而且与其他证据吻合,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当庭提出李某某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意见,我院认为,虽然侦查机关从被害人内裤上提取到的精斑中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事后证人李某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与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李某某关于其”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辩解,与在案证据不符,我院不予采信。

本案证据足以证明多名被告人共同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了暴力。(1)被害人陈述在车上被李某某、王某等人摁压和殴打,在去酒店房间过程中被李某某拉扯,在房间内被多名被告人殴打。其中,李某某多次抽打其头面部,王某踢踹其头部,其被几名被告人强行脱光衣服。(2)湖北大厦监控录像显示,在穿过大堂时,被害人不是挽扶着李某某,而是一边被李某某抓着右手臂,夹拉着前行,另一边被王某把持着左臂,符合被强制的状态特征:电梯内,李某某向被害人头面部击拍的过程中,先抬手并停顿,再行击拍,属于暴力行为:走向房间的过程中,李某某在被害人后倾不愿前行时有明显拉拽动作。(3)宋某、岳某等证人证实事后见到被害人脸上有伤: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生证言和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就诊时脸上有淤斑等,从后果上印证了被害人陈述的被殴打及强暴的事实。(4)结合被害人伤情照片、公安法医检查及鉴定报告分析,能够排除是事后他人或自行击打所致,可以认定被害人伤情系本案被告人所为。(5)证人李某证明事后李某某告知其对被害人有过殴打行为。(6)找宾馆途中,李某某及王某坐在被害人两侧,当时被害人挣扎动作激烈,有踢踹司机的强烈反应,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力控制。大部分被告人均曾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张某某、魏某某(弟)曾供认看到被害人在被殴打后脸部有红肿。上述供述不仅相互印证,而且与被害人陈述基本吻合,有客观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愿。(1)被害人多次明确陈述其不愿意跟五名被告人去开房,在寻找宾馆的路上、下车进入房间过程中、宾馆房间内均请求对方让其离开,不愿意与五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2)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系被拉拽进入酒店大堂、电梯并走向房间,在楼道里有不愿向前走的后倾举动,印证了被害人陈述。(3)五名被告人供述、证人张姓服务员、李某证言及酒吧监控录像表明,被害人走出酒吧包间时已呈醉态,其发现张姓服务员离开后行为反差巨大,印证了其不愿意单独与五名被告人出行的心理。(4)被告人均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被害人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衣的事实。(5)被害人用头撞电视柜或墙壁的动作,符合被强行发生性关系后的反应特征。(6)李某证言证明,其事后询问被害人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说”不让就打呗”,还说王某等人打了被害人。综合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害人是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志状态。

关于辩方提出被害人系自主、自愿跟随几名被告人,并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等辩护意见,我院认为缺乏证据支持。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害人有过同意与五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入主观意愿的认定。”陪酒”与卖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女性具有平等的性权利,在其不情愿的情况下,任何使用强行手段,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属于违背其意愿的强奸行为。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因此,辩方以被害人的身份及生活经历来推定其主观心态,缺乏客观性。

四、量刑意见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均积极、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对该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我院不予采纳。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有区别,我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各被告人具体犯罪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时酌予区分。

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系五名被告人中唯一的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某某,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鉴于其在庭审结束前,表示尊重辩护人的有罪辩护意见,有一定悔过认识,量刑时可酌予考虑。

被告人魏某某(兄)在共同犯罪中驾车、开房,属于积极实施者,但作用相对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较小。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能够当庭对被害人道歉并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矢,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是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曾对被害人有过怜悯表现,作用相对小于前三名被告人。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认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罪行,认罪态度好:率先交纳赔偿款,于庭前主动向被害人书写致歉信,当庭对被害人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悔罪表现明显,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且其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某某(弟)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是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过暴力,曾对被害人有过怜悯表现,作用小于其他被告人: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本案中年龄最小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基本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对被害人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且其此前表现较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合上述意见。我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时,我院依法告知了上诉的权利。宣判后,合议庭结合判决结果及审判情况对被告人进行了判后释法、法庭教育,并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亲属进行亲情会见。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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