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休和带薪休假都没保证,休三天更没戏
在发达国家,实行4天工作制的企业不断增加。以日本为例,实行每周四天工作制的企业比率在2015年已占全部企业数量的8%,是10年前的3倍。
社科院4天工作制的建议可谓紧跟时代潮流,没想到应者寥寥,绝大部分网友一点也不“感冒”:
其实,网友不“感冒”的原因,在社科院自己的报告中也能找到——2016年,北京市居民有业群体周休制度、法定节假日制度、带薪休假制度完全落实率分别达到79.2%、59.2%、62.9%,三类休假制度能完全享受的群体仅占34.2%。
北京作为首善之区,员工休假情况很可能好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其他地方,单休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更普遍,带薪休假更没有保障。 零点公司2015年的调查显示,只有25.9%的受访者明确表示自己所在单位实施了带薪年假制度,而认为自己的单位没有实施带薪年假的公众比例则高达71.1%。
中国人不仅假期休不全,工作时间还特别长。北京师范大学的一位研究员估计,中国在职员工平均每年工作2000-2200个小时,这一数字远高于美国(每年1790小时)、荷兰(1419小时)、德国(1371小时),甚至日本(1719小时)。
现有的假期都休不上,工作时间又这么长,即使每周再多给一天假期,也不过是纸面假期,网友怎能不冷漠以对?
为什么中国人休个假这么难?
先说双休日。1995年我国正式确立五天工作制(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周六周日双休,是有保证的,而企业则不同。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结合《劳动法》第 38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有律师指出,这意味着企业每周让你休息一天,不超过法定加班时间限制,又经过人社局审批的情况下,特殊工时制下的单休,是合法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虽然规定了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和天数,但这一行政规定本身的法律地位较低,对不遵守条例的企业处罚较轻,一些企业对条例毫无忌惮之心。
人民法院报曾撰文指出,劳动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各种假期的时日,为何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仍落实难?有人认为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法律法规属于软法。
所谓软法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实际效力,无法有效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规范。软法并不少见,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条中,但因带薪休假落实不到位仍难唤回孝子之身。
在实践中,劳动者无法通过仲裁或者起诉方式维护自身休假权利,正所谓“无救济无权利”,劳动者没有话语权。(《休息休假落实难是否为软法之殇》)
反观休假全球领先的法国,通过一系列的工人运动,早在1936年带薪年假便已经写入了劳动法。而比较中法两国的相关法律,法国细节清晰,惩罚分明,可实施性强。
当然,即使法律够硬,中国的员工也可能不愿休假,不敢休假。不愿休是因为可能少拿工资,休假自己的活要交给别人,比较麻烦;不敢休,则是因为“领导还没休,你敢休?”万一领导认为员工休假工作态度有问题,或者发现公司没有你也照样转,又该怎么办?
在目前的状况下,每周休3天,只是给一小部分人增福利
随着科技的进步,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缩短工时,让人们享有更多休闲时间,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
从国外的实践看,每周休三天的好处也不少:员工能获得更充足的休息,身体更健康,工作效率也更高;女性员工能更好的兼顾家庭和工作,减少离职率;作为一项员工福利,休3天也能让企业更有吸引力……
因此,很多国外的企业也愿意尝试每周休3天,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做法是企业根据员工工作效率和市场状况自主做出的决定,而社科院的建议是从2020年-2025年,在东部地区某些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试行4天工作制,到了2030年,全国实每周4天工作制。
2011年《小康》的调查显示,98.2%的行政机关员工表示,其单位按照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带薪休假。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该比例也分别达到了97%和96.5%,而在私企,仅六成员工表示公司按标准执行带薪休假,而员工休不休还不一定。
在每周单休依旧不违法,劳动者的休假权没有保障的情况下,盲目尝试每周休3天,甚至全国推广,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一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员工能够享受3天假期,绝大多数劳动者还是照原样上班,不增加一点福利。
这个建议,公众可以冷漠应对,但能否实行,如何实行,和延迟退休到底是什么关系,公众则必须关心。因为这事关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否得到保障和公平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