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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警绊摔带娃女子”事件的思考

时间:2017-09-04 11:48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彭宇 点击:
据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上海警方通报了“警察绊摔女子”事件处理结果:上海市松江分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涉事民警朱某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事女子张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据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上海警方通报了“警察绊摔女子”事件处理结果:上海市松江分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涉事民警朱某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事女子张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民警在规定范围内严格执法,涉事群众积极配合,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事情。然而一些涉事群众不学法、不懂法,在民警执法过程中,以各种方式纠缠,阻碍执行职务甚至暴力反抗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或多或少存在。事件中,涉事女子不但纠缠民警而且阻止开具罚单后的民警驾车驶离,前后三次推搡执法民警,其行为十分粗暴。如果涉事女子怀中没有小孩,在此情况下,民警朱某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而涉事女子怀中有小孩,在没有分离情况下,不宜采取暴力手段制止,以免对小孩子造成伤害。因此民警张某没有考虑到对小孩子造成的不良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群众不只是法治中国的受益者,更是法治中国的参与才和推动者。群众对执法进行监督的前提是自己要学法 、守法,自己不守法,只要求执法人员文明规范执法,并不能推动中国的法制进步,也不会产生广泛的制度价值。事件中民警朱某的行为有失妥当应该避免,涉事女子张某的行为失去理智更应该力戒。对民警的行政处罚不服,正确的处理方法是提请行政复议,而不是纠缠民警,更不是做出推搡民警的野蛮举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尊敬群众的同时,群众也应该尊敬执法人员。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是中华的传统美德,即使在法治社会里也显得十分重要。
    上海警方根据事件事实作出各拍五十大板的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实实在在地彰显了我国的法治精神,既提高了执法的公信力又让群众感受到了法治的进步。该事件也暴露出,个别民警对群众的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在紧急、复杂情况下,对执法尺度的标准的把握还不够准确。各级公安党委,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全警法治意识,规范全警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整体履职能力和服务群众水平。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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