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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老赖”还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

时间:2017-12-11 15:23来源:评论网 作者:王红峰 点击: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句话是张居正上疏明神宗实行考成法时提到的。意思是国家的事,制定法律规章政策并不难,难的是有法必遵。

     这段时间,一段“教科书式耍赖”的视频在网上热传。两年前,唐山人赵某的父亲遭遇车祸成为植物人,肇事司机黄某既不主动承担医疗费也没有真诚道歉,反而进行“教科书式耍赖”,甚至在今年6月法院判决后,仍以“打太极”的方式拒绝赔偿受害人损失85万余元。近日,法院冻结其佣金、查封其名下资产,并处以15日拘留,黄某同时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成了榜上有名的“老赖”。同时,法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某之女名下地块(11月30日人民日报)。看到这则新闻,笔者认为:惩戒“老赖”还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句话是张居正上疏明神宗实行考成法时提到的。意思是国家的事,制定法律规章政策并不难,难的是有法必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近年来,我国法院执行中不同程度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现象,“法律白条”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虽然各级法院通过实施“执行大会战”、出台建立“老赖”档案等改革措施,集中精力、采取措施解决了不少久执未结的积案。但现实中申请执行人叫“难”之声仍不绝于耳,“拍卖判决书”事件也屡见不鲜。导致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专门执行立法的滞后、法治传统的欠缺、社会诚信缺失等原因,也有法院执行不力、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因素。
  如何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针对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意识不强、诚信意识淡薄,必须在全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让诚信守法成为每个社会成员应遵守的规矩;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尽快制定出台《强制执行法》,对执行机构的性质、执行行为的性质、执行权的性质、执行管辖制度、执行措施体系、执行救济制度、执行的监督制度、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等作出科学、合理、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加大法院执行工作力度,树立司法权威。法院应穷尽法定的执行措施,使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受到法律应有的约束,以及付出相应的代价。强化使用法律规定的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老赖”出境出行等严厉执行措施,使出执行的“撒手锏”。如浙江三门法院联合当地移动、电信、联通三大通信公司对“老赖”绑定失信彩铃,进一步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加大其失信成本的做法就值得各地借鉴。同时,要加大执行监督力度,人大机关、检察机关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要行使好法律的监督作用。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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