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存在两家稻香村?
在很多北京人的生活习惯中,逢年过节走亲戚装个点心匣子,或者日常买点熟肉、咸菜之类的副食品,自然而然地就走进了稻香村。
然而,最近一些年,在王府井、前门等游客集中的商业中心,或者火车站、机场这些交通枢纽,却总能发现一个不太一样的“稻香村”,细一打听才知道,这是苏州稻香村。
一个店名,两家店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实上,两家稻香村虽然名字相同,做的也都是苏式南案点心,但并没有什么渊源。
苏州稻香村始于1773年,但是老店在太平天国运动的动荡中受损严重。之后又经历百余年的乱世,起落飘摇。1986年成立苏州稻香村糕点厂之后,苏州稻香村才逐渐走上正轨并日益兴隆。
北京稻香村则始于1895年——这被北京稻香村认定为其前身——南京人郭玉生在前门观音寺开办北京稻香村,经营南案糕点,前店后厂,自产自销,直至1926年歇业。
清末成书的《官场现形记》中就提到了北京稻香村;鲁迅先生居住于北京时,在日记中十几次提到了“至稻香村买食物”,而且常常是作为夜宵。
而现在的北京稻香村是1983年,北新桥街道为安置待业青年,找来了几个老师傅办了家食品厂,取名北京稻香村。
其实,在2008年之前,苏稻、北稻双方并没有纠纷,而且进行过多次合作。
不过,自从原有地域格局、网络销售随着市场的变化逐渐被打破后,南北稻香村开始出现各种矛盾,甚至对簿公堂。
稻香村商标到底是谁的?
其实苏稻和北稻目前手上都有关于“稻香村”的商标。
不过第一个注册稻香村商标的既不是北稻,也不是苏稻,而是保定稻香村食品厂。在改革开放初期,很多地方都有自己的“稻香村食品厂”,这些年大浪淘沙,只剩下了北稻和苏稻。
1982年,保定稻香村食品厂要参加当时商业部的评优,需要注册商标,便注册了“稻香村”文字及图商标,成为受商标法保护的“稻香村”糕点。
2004年4月,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新亚趣香食品有限公司又与苏州稻香村食品厂共同成立了“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此时最早注册的“稻香村”文字及图商标几经转让后归到了“苏州稻香村”名下。
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至2008年期间北京稻香村两次被保定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授权使用糕点类“稻香村”商标。
从上述商标归属情况来看,虽然说双方都有关于“稻香村”的商标,但是核心的文字商标实际上是在北稻手中的。
2006年,苏稻申请稻香村“扇形图商标”,期间北稻以其拥有的文字商标提出异议,但商标局并未采纳其异议意见,苏稻的扇形图商标注册成功。
北稻就商标局的注册结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结果发生了反转,商评委最终认为苏稻的扇形图商标与北稻的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并未核准扇形图商标的注册。
这下轮到苏稻公司着急了,将商评委和北稻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是一二审法院均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这个案子一直打到了最高法,2014年12月,最高法最终驳回了苏稻的再审请求。
最高法认为,考虑到如果予以注册扇形图商标,一方面将会破坏业已稳定的市场共存格局,导致“稻香村”标识之间的混淆或误认,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苏稻和北稻划清彼此商标标识之间的界限,不利于各自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稻香村品牌的进一步提升。
至此,苏稻对于扇形图商标的注册结果盖棺定论。
近年来,北稻和苏稻关于商标的官司从未停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从2013年到2018年,围绕着“稻香村”商标的判决多达30份,最集中的2017年有15份之多。
为什么北京、江苏两地法院判决会“打架”?
今年9月,北京知识产权局做出北稻胜诉的判决书,判定的是苏州稻香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稻香村集团”文字标识、“稻香村DAOXIANGCUN SINCE1773及图”标识,且停止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详情页中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虚假宣传其糕点类产品为“北京特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判苏州稻香村赔偿北京稻香村3000万元。
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做出的判决,是2018年2月受理的苏稻提出北稻方面侵犯了第184905号、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法院判定北稻侵权,责令北稻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
至于为什么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知识产权专家粟晓南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说:“这个确实是两份不同的判决。实际上审理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因为双方所起诉的侵权行为所使用的标识是不同的。从这个角度说,应该是两份判决认定的各自的对象是不一样的。”
而光明网则评论说:“抛开具体的细节差异,此次两个判决,无疑是南北‘稻香村’多年之争在法律上的一个象征性呈现。因为判决结果的‘冲突’意味,两地的法院也被蒙上了一层地方保护的阴影。如果真按此次两份判决执行,其带来的最大影响,便是双方均不能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的文字标识。这之于双方恐怕都无真正的赢家可言,甚至司法公信也会受到连累。”因此有专家也建议,最高法有必要适时介入。
南北“稻香村”之争,当然可以在法律层面迎来一个终极决断。2016年6月,最高法发布了第12批4件指导性案例,其中1例是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这一指导案例旨在明确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回到稻香村这个案子,北稻认定自己的前身是1895年在北京前门创办的“北京稻香村”,按照最高法的指导案例,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而苏稻在2017年的庭审中提出,北稻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华老字号”称号,攀附“稻香村”知名品牌的商誉,苏稻已经向商务部提出北稻中华老字号的撤销申请。具体的情况如何,还得由法庭依据双方的证据来判决。
老字号的商标纠纷有很多,北稻和苏稻没必要死磕到底
其实,类似于稻香村这种老字号商标纠纷还有很多,比如苏州雷允上和上海雷允上,上海吴良材和南京吴良材,苏州陆稿荐和无锡真正老陆稿荐,杭州张小泉和苏州张小全等等。这都是历史遗留的问题。
除了几十年前没有商标意识,没有及时注册商标以外,还与工商注册信息不统一有关。此前各地工商系统不联网,注册企业信息时,不会去审核有没有商标权,这就容易导致后来出现的商标侵权。
面对商标纠纷,有的选择死磕到底,和稻香村一样,杜康酒的商标纠纷官司也打了有10年了;有的则选择和解,被称为“中国葡萄酒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之争,历经曲折并多次“翻案”,最终以几大国产葡萄酒厂商的和解告终。
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晓飞就认为,老字号纠纷解决途径大致有三种:一是注册集体商标,集体外的企业不能使用;二是如果商标使用主体比较少,可以考虑商标共有;三是可以在老字号商标前加上“京”、“申”等地理标志以区别。
《商标法》的原则是注册优先+对知名商标特殊保护。但是,苏稻与北稻却是个特殊案例,两者都有历史积淀和知名度,从法律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角度说,不可能认定其中一个违法,将其驱逐出市场,两者必然在市场长期共存。
毕竟,从双方共同发展的角度,死磕到底未必是价值最大化的选择。如果不是抱着“你死我活”的态度,而是双方坐下来谈,或许比单纯依靠法院的第三方裁判,更符合共同的经济利益。
例如前几年加多宝和王老吉死磕时,整个凉茶市场从迅速增长转为发展放缓,到2017年甚至出现了销售下降,最终双方选择了共享红罐。
而无论是北稻还是苏稻,做好产品远远比争夺商标重要的多。
历史博主@战争史研究WHS曾评价北稻说:“你们北京稻香村越做越抽抽,好产品一个接一个停产。现在也就是靠着兼卖咸菜熟食的零售网点,还有北京老百姓的购买惯性在这一天一天熬日子。买卖不好能怨谁啊?”
而《三联生活周刊》的记者王恺则评价苏稻说:“苏州本地人吃吃采芝斋、黄天源、叶受和,谁吃他们的稻香村啊。”
说实话,无论北稻还是苏稻,都面临着产品老化、口味过时的问题。北稻还有本地人的购买惯性和情怀撑一下。企业都想利益最大化,获得全部的市场份额,但糕点市场不是只有这两家存在,就算北京稻香村或者苏州稻香村有一家能独占商标,市场上还是会有其他品牌参与竞争,更何况无论北稻还是苏稻的点心在口味上并没有什么优势。
所以,和解或许是最好的办法。重要的是让大众能够区别来源,换句话说,如果糕点品质做得好,大众会做出自己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