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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产权归属不明 烈士灵位无处安放

时间:2011-10-16 12:13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图为争议地块大门紧锁,高家刻的烈士碑搁置在街上。刘刚 摄 图为烈士的“光荣证”。 刘刚 摄 图为争议地块的土地登记卡。刘刚 摄 中新网石家庄7月21日电 曾经的烈士灵位存放地,后来的供销社用地。如今产权归属如何,使用权又归属哪家?近日,河北省高阳县为一块土地的权属

2亩土地牵扯多方高阳11名烈士灵位至今“流浪”

图为争议地块大门紧锁,高家刻的烈士碑搁置在街上。刘刚 摄

2亩土地牵扯多方 高阳11名烈士灵位至今

图为烈士的“光荣证”。 刘刚 摄

2亩土地牵扯多方高阳11名烈士灵位至今“流浪”(2)

图为争议地块的土地登记卡。刘刚 摄

中新网石家庄7月21日电 曾经的烈士灵位存放地,后来的供销社用地。如今产权归属如何,使用权又归属哪家?近日,河北省高阳县为一块土地的权属问题产生争议。

今年6月河北房地产广告,河北高阳县庞口镇高家庄高姓家族刻好了一尊石碑,石碑上镌刻着家族里11位烈士的名字。高姓家族原想将这尊石碑立在50年前的灵位存放处,却遭遇土地权属争议,石碑至今搁置在村子的街口。

烈士灵位四处“流浪”半个世纪

高平安、高伸、高良、高铭、高白子、高福寿、高瑞、高树森、高岚嶽、高振瀛、高乱……在高姓家族镌刻的石碑上,镌刻着11位烈士的名字。

烈士家属拿出的数个“光荣证”,经过几十年的岁月,纸张已经发黄。光荣证上显示,烈士牺牲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过清风店战役、任丘战役等战役,牺牲时年龄最小的仅20岁。

73岁的高金榜是烈士高平安的侄子。据他回忆,叔叔高平安牺牲时,是他穿麻戴孝送走了叔叔。高阳是革命老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上前线的非常多,高家一门就有11位烈士。解放后,高家便把11位烈士的灵位安放在高氏家庙中,时常打扫祭奠。

“土改的时候,当时的党支部书记王润波向全村宣布,这块地就作为11名烈士的灵位存放地。”高金榜回忆。而如今王润波已经去世多年,对于1950年代土改时的细节,已经没有人记得清了。

1962年,高家庄供销社成立,占用了高氏家庙所在地块。“当时烈士名字是写在一大块白布上,灵位还在房子里放置,那几年正是困难时期,大家温饱都不能保证,所以照顾不周,后来就遗失了。”高金榜说。

1994年春天,高氏家族又重新写了一块匾额,重新祭奠烈士。因无处安放,匾额在高家各户轮流驻扎。

祠堂被供销社占用近50年后,上世纪末,高家庄供销社经营困难,停止经营。高家人认为供销社不用地了,地应该还给高家中国评论网,想把烈士灵位搬回原位,却遭遇土地权属的争议。

50年后土地到底归谁、又该谁使用?

争议地块共2亩左右,处于高家庄的村中心。如今地块圈起了围墙,唯一的大门紧锁。村民称,围墙是王秋城盖起来的。王秋城是高阳县供销社的职工河北正大房产,籍贯也是高家庄人。高家人称,与他们争夺这块地的人就是王秋城。

今年春,高家在争议土地上种上了五六十株杨树。高家人称,王秋城把树全部毁掉。另外,6月9日河北房产中介,此人用推土机把高家放在地上的砖铲走。

王秋城确认了这一点。王秋城称,他这么做是正当的,因为他早在2006年就与高阳县供销社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50年。记者欲就此事向高阳县供销社理事主任王洪涛,工作人员称王洪涛去开会了,不方便。

现任高家庄村支书的宋建民介绍,他是1963年出生,从他记事起,争议土地所在地就是高家庄供销社,但也听老人讲那块地曾经是高家的家庙。宋建民认为这个地块的产权应该属于村集体,在2006年,当时的村委会班子与王秋城有过口头协议,村里也给王秋城的宗地四至上盖了章。当时约定王秋城要给高家庄村11万元,但至今仍没有兑现。

王秋城称,自己早在2006年以9万元的价格租赁土地50年,而且高阳县供销社有土地手续,之所以许诺给村集体11万元,是为了经营不受干扰。王秋城同时称,这块地并非高家庄村集体所有,地的产权是高阳县供销社,高阳县供销社有土地和房产手续。

高阳县国土局:历史问题早有定论

争议土地牵涉到四方,县供销社和高家庄村两家争产权,高氏家族和王秋城两家争使用权。而这块地的权属到底如何呢?

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解小军向中新网记者出示的登记卡显示,在2007年7月27日,争议地块已经在国土局办理了土地手续,土地面积1626.9平方米,权属性质为国用,权利人高庄供销社,为划拨用地,土地证号高国用(2007)052号。

高阳国土局地政科李子浩向记者解释说,如此确权是根据1995年出台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称,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据此规定,按照争议地块的具体情况,土地产权应为国有。在土地登记卡的证明文件一栏也注明确权根据为“68年占地补偿证明”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而高家庄高姓家族认为,这块地是烈士的安身之处,要求归还土地。据了解,庞口镇政府也已经介入,争议正在协调中。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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