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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房屋征收必须“先补偿后拆迁”

时间:2011-10-18 01:55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先补偿、后拆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采取破坏水、电、热、气供应,阻断通行、影响经营、制造噪音干扰,甚至恐吓、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迫使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转让搬迁协议的,各职能部门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因制止、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先补偿、后拆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对采取破坏水、电、热、气供应,阻断通行、影响经营、制造噪音干扰,甚至恐吓、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迫使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转让搬迁协议的,各职能部门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因制止、查处、执法不力,引发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严厉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的《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一系列符合本地实情并有效保障百姓利益的政策,使今后在新疆全区范围内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变得更加人性化。

据介绍,《指导意见》将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实施机构进行明确和细化。同时严格限定了征收项目,合理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范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其中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多达7条。

目前,新疆各地不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中国评论网,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拆迁条例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实施行政强拆;拆迁许可证已经到期的,原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机关不再办理延长拆迁许可的手续,自动延期到年底有效。

《条例》颁布前已取得立项、规划、建设用地预审文件等,但未核发拆迁许可的项目,属于公益性项目的乌鲁木齐二手房,按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属于非公益性项目的,由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的,自行搬迁。

如果建设单位认为自行协商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得自行转让建设项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撤回规划许可等行政许可文件,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指导意见》还明确指出《条例》施行后,对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房屋所有权人让渡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进行。

《指导意见》规定,市(自治州)、县(区)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政府派出机构(包括各类开发区、园区、边境口岸等)和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以及社区、居委会等居民自治组织,不具备《征收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主体资格。

考虑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任务较重新疆房产大巴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可委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出具书面委托文件的前提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由财政全额拨款,具有法人资格。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给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同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受到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补偿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费,以及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助、奖励办法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补助费和资金。

《指导意见》强调,为准确房屋价值补偿概算,避免与被征收人委托评估的房屋价值产生较大差异,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征收范围内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咨询性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征收依据、征收目的、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标准,产权调换房屋地点、标准、回迁期限房产信息网,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费标准,临时周转用房地点、标准,停产停业补偿损失计算方式及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等。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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