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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劳动权益须保障

时间:2018-09-29 09:59来源:光明网 作者:杨玉龙 点击:
所谓“退休打工族”,指的是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他们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愿望;虽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仍想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其实,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退而不休再工作”的情形也逐渐增多,这种现象须引起重视。

近日,有媒体曝光,退休人员这一特殊劳动群体在新的工作岗位上,面临着诸多职业风险,如再就业中遇到的受伤难获赔偿、欠薪维权尴尬等境遇。可见,随着重返职场的退休人员的增多,涉及他们的各项权益之争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新问题。

所谓“退休打工族”,指的是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他们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愿望;虽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仍想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其实,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退而不休再工作”的情形也逐渐增多,这种现象须引起重视。

基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再工作不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无法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切实维护好退休再就业者的合法权益。首先,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细化完备。尽快完善保障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政策法规,出台保障其就业权益的政策,从而一方面确保退休再就业者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参与就业竞争;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和政策的护佑,以保护他们的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促进劳动用工市场的和谐稳定。

有了法律方面的相关保护,仍旧需要增强用人单位和就业者双方的法律与规则意识。于退休再就业者而言,退休后应聘其他用人单位,仍然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或劳务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不应出于任何原因使改有的基本环节出现纰漏;于用人单位而言,也应该认识到,这些退休再就业者,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工”,但他们的劳动合法权益依旧受法律保护,切莫肆意侵害他们的权益。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曾明确提出,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相关活动。尤其是伴随着老龄社会的加快和社会的包容性发展,社会对老人退休再工作除了宽容以待,更需要积极应对,清除对其中存在的种种障碍性因素,并主动为其维权。亟待相关部门在这方面给予重视,以实际行动丰富老年人退休后的生活,并不断释放出“长寿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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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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