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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提升干部防腐“免疫力”

时间:2017-04-18 11:03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冯燕 点击: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在新形势下,更要时刻关注社会形势和新的腐败滋生点,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强化日常监督执纪,提高党员干部防腐“免疫力”,推动反腐工作再上新台阶 。
  近日,四川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雁飞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就“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下功夫”与网友进行交流。王雁飞表示,四川省坚持层层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将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纳入主体责任重要内容,强化各级党委(党组)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责任担当。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政治性举措,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理念。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层层设防,时时提醒,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深刻体现了我们党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
要预防保健“治未病”,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最早《黄帝内经》有云:“上工治未病,不治已病,此之谓也”。“治未病”即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疾病的发生和发展,也就是要防病于未然。同样的,对我们党员干部队伍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就应当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要通过经常性的提醒谈话、警示教育、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才能真正“治病”于“未病”状态。
    要紧抓苗头“治初病”,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党员也是普通人,也难免有犯错的时候,“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只要能经常的“洗洗澡、治治病”,是可以“早治早愈”的。可有些人认为,只要不贪污受贿,不拿钱装进自己口袋,其它都是小毛病、小问题,无关大局、无伤大雅,偶尔诸如接受吃请、收受小礼品之类的轻微违纪没什么大不了。要知道“祸患常积于忽微”,想想我们国家近年来落马的大小官员,哪个不是从违纪开始的呢?“小病不治,大病叫苦”,对违纪苗头和轻微违纪问题绝不能轻易放过、放任自流,只有抓早抓小,才能防微杜渐,“治病”于“初病”状态。
    要纪在法前“治已病”,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防止党员干部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必须严惩“少数”,做到快查快审、“有病快治”,才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戒是手段,挽救和警示是目的。特别是对那些严重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有必要通过给予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的方式使其得到适当的惩戒,从而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形成“不能腐、不敢腐”的氛围。对那些严重违纪能够主动悬崖勒马、迷途知返的党员干部,不能“一棍子打死”,要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以防“中病”变“重病”。
要断腕保命“治重病”,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少数。我们党员干部总体是好的,但也有极少数腐败分子借着“人民的名义”贪污、腐化、堕落,最后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对于严重违纪违法分子,我们必须要以“刮骨疗伤”的姿态、“壮士断腕”的勇气,将“病入膏肓”的不法分子坚决清除出党,并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做到“重病严治”。只有这样,才能防止“重病”变“绝症”,才能防止腐败的“毒瘤”滋生蔓延危及“性命”,从而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在新形势下,更要时刻关注社会形势和新的腐败滋生点,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强化日常监督执纪,提高党员干部防腐“免疫力”,推动反腐工作再上新台阶 。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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