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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干部清白不能止于澄清不实信访

时间:2016-02-26 16:02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钟烁明 点击:
平心而论,由于公众受方方面面的制约,每一次信访举报不可能有百分百的证据,估计或是道听途说而引发的举报在所难免,从党员干部必须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的角度看,这可以理解。但从法律的角度看,无论是依法起诉还是信访举报,讲究的是实事求是,因为一己之利或是其他而无中
     2015年,湖南长沙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同时,强化“为担当者担当”的鲜明导向,保护和支持遵规守纪、敢想敢干、敢于负责的党员干部,通过澄清不实信访问题,还人清白,有效保护了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据介绍,长沙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去年为194名党员干部澄清了不实信访问题。(2月25日人民网)
从一定意义上说,湖南长沙各级纪委通过澄清不实信访问题,还人清白,确实有效保护了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值得点赞,但从另一个层面看,对于莫须有的信访举报,光有澄清还远不能抚平因此对党员干部带来的创伤。
     平心而论,由于公众受方方面面的制约,每一次信访举报不可能有百分百的证据,估计或是道听途说而引发的举报在所难免,从党员干部必须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的角度看,这可以理解。但从法律的角度看,无论是依法起诉还是信访举报,讲究的是实事求是,因为一己之利或是其他而无中生有,就是对普通群众也无疑是一个伤害,更何况是处于风头浪尖的党员干部。这无需赘言。因为这涉及的不光是党员干部个人的荣辱,更是事关干部队伍形象的大事。
     鉴于此,对于不实信访,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实事求是澄清事实真相,还党员干部清白只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还当协调有关方面,配合、支持对不实信访的始作俑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体现法律的正义和公平。对受到伤害的人来说,这也完全是正当维权,因为《刑法》明确规定:“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罪”,对于不实信访而言,其动机显而易见,被伤害者即使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也是“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属于诽谤罪范畴。无论怎么说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放纵。
     因此,从全面从严执纪执法的方向看,虽然说严格监督约束党员干部行为必不可少,但还当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必须严惩不贷,毫不手软;而对于那些有违法律的信访举报,不能止于一个澄清了事,同样应当坚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否则,顾此失彼不仅是对干部的不公,也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值得重视。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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