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禅城区祖庙街道东升村委会将其位于格沙工业区南三路的一栋工厂楼强拆,租户要求获得一定经济补偿遭到拒绝,村委负责人称,根据租赁合同,若系道路改造征用,村委将不对租户作任何补偿。(7月31日《南方都市报》)
从合同法的角度讲,村委会与楼房承租户签订了《租赁合同》,而合同中也约定了如遇拆迁时,作为房屋主体单位的村委会不负责赔偿的相关事项。看似村委会强行抬出承租户的做法符合合同约定内容,但是,作为村委会又可知道,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该合同却无效。那么村委会拆工厂楼强抬出租户的行为到底合不合法?
首先,应明确所拆工厂楼的属性,该楼是否为合法建筑,其在修建之处是否办理了土地征用、建设规划手续?是否具有合法的土地和建筑产权证书?如果该楼并无合法手续,只是当初为发展集体企业而采取钱物支付或入股形式租用的农村集体土地,那么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主体方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该合同自然无法律效力。200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明确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其次,如果该楼具有合法手续,那还要看目前道路建设的合法性。按照村委会说法,是因为政府道路建设需要而对该楼拆除,但并没有说明该道路的建设的合法依据。假设道路修建不具合法手续,那该村委会对该楼拆除并不满足强制拆除条件,对承租户拒不搬迁的行为只能采取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退一步讲倘若道路修建具备相关手续,那也应根据该地块的土地性质,按照土地法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村委会应从建筑物补偿中拿一部分,补偿给承租户作为搬迁或临时过渡等,具体金额有待双方协商。
再就是,合同法中第五十四条规定,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同时,根据土地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实施房屋强制拆迁的主体单位应是人民法院,作为村委会无权强制拆迁,更无权强行抬离承租户。
笔者认为,不管是村委会,还是承租户维护自身权益并没有过错,但维权必须建立在依法、合法的基础上,任何抛开法律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更不能以自身的不合法去维护所谓的权益,最终都是徒劳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发出了依法治国的强烈信号,不仅需要全民守法,全社会信仰法律,也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都要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签订"一分钱都不赔"这样的"霸王合同",以及强抬承租户的做法确实与当今的法治社会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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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拆楼强抬出租户到底合不合法?
时间:2014-08-01 08:44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隔山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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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祖庙街道东升村委会将其位于格沙工业区南三路的一栋工厂楼强拆,租户要求获得一定经济补偿遭到拒绝,村委负责人称,根据租赁合同,若系道路改造征用,村委将不对租户作任何补偿。(7月31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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