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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党纪废止“通奸”有何深意?

时间:2015-10-22 14:19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隔山 点击:
条列》和《准则》分别于2003年12月和2010年1月由中共中央印发,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条列》和《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10月21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22日《人民日报》)
 
  《条列》和《准则》分别于2003年12月和2010年1月由中共中央印发,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条列》和《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从此次修订的情况看,与之前的《条列》和《准则》无论是在对象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可谓是焕然一新。其中一大亮点就是“通奸”二字被废止。这引起了众网友的热烈讨论,最严党纪废止“通奸”的深意不得不让人思考。
 
  所谓通奸,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或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相互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说通奸是否构成犯罪,历来见解不一,争议也甚多。事实上,在我国也没有将“通奸”规定为犯罪。
 
  众所周知,党纪严于国法,而修订前的《条例》就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此看出,本条的前置条件有三:一是自己有配偶,二是双方自愿,三是造成不良影响,当然这一影响不仅对是个人名誉,各自家庭的影响,还有对组织造成的影响。
 
  而新《条例》在修订后的表述为“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应该说这样的表述比“通奸”更明确,将抽象化变得具体化。从近年查处的案例也完全可以说明,在查处通报中,有不少的官员均使用了“通奸”二字,而事实上,这些受到查处的官员恰恰是在“通奸”的过程中存在权色交易、钱色交易。当然这些不正当的性行为,自然也给自身、家庭带来苦果,让组织形象受到损害,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尽管新《条例》所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网友争议较大,对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正当性行为是否追究提出质疑。笔者认为,这种质疑有些多余,既然是不正当性行为,即使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但也会造成“不良后果”,因为其已经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无论是从道德高线,还是纪律底线都是不能逾越的。这或许就是新《条例》以“不良后果”替代旧《条例》“不良影响”的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新《条列》和《准则》不仅是党的纪律和规范,也是全体党员的道德宣誓,更是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诚然,落实是关键,如何使之成为带电高压线,而不成为“稻草人”,还有待进一步思考。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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