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杀人,必须依法严惩

时间:2021-05-20 16:21来源:评论网 作者:郭喜林 点击:
同学之间,平时并没有发生过矛盾冲突。因为班里垃圾管理方面发生一些摩擦,陈某就用刀捅了两名女生。陈某杀人动机明确,杀人手段十分残忍。这样的主观故意校园暴力杀人事件是无法让受害者家属原谅的,政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惩校园暴力违法犯罪,不能让高中生故意杀人成为校园违
      同学之间,平时并没有发生过矛盾冲突。因为班里垃圾管理方面发生一些摩擦,陈某就用刀捅了两名女生。陈某杀人动机明确,杀人手段十分残忍。这样的主观故意校园暴力杀人事件是无法让受害者家属原谅的,政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惩校园暴力违法犯罪,不能让高中生故意杀人成为校园违法犯罪的榜样。
     2021年5月17日上午,“湖北仙桃男高中生杀害同班两女生案”在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上其中一名被害女生的母亲杜女士,其旁听了整个庭审。她告诉记者,此案未当庭宣判,但其希望判处凶手死刑。“他(陈某)说认罪,最后也说了一句对不起,但是不真诚,我们不接受他的道歉。”
    不管陈某在法庭审理中是不是在真诚向受害者家属道歉,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能原谅的。人死不能复活,两个女生被陈某残忍杀害,是陈某草菅人命的罪恶,他的行为不属于过失杀人,他既不敬畏国家法律权威,又不珍惜他人的宝贵生命。陈某仅仅是班里的一名班委,就想用暴力手段警示其他同学,让大家害怕他,并恐惧他的杀人手段。陈某的违法犯罪行为正如著名诗人臧克家在《有的人》中所说:“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他活着别人就不能活的人/他的下场可以看到。”也就是说,不管陈某在法庭审理中的道歉是不是真诚,都无法掩盖他的犯罪事实,更不能减轻法律对他的惩罚。
而且,陈某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与父母长期的家教密切相关的。古人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个人的健康成长,必须在父母的陪伴下从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必须让孩子懂得遵纪守法,并通过父母的言传身教让孩子学会怎样做人。如果一个人从小到大唯我独尊,在他的思想里容不得别人的一丁点缺点错误,他就要用暴力手段进行打击报复,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害人又害己。而且,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的警示教育。不珍惜、不尊重他人生命,就是不珍惜和不尊重自己的宝贵生命。因为,自己的命是命,别人的命也是命,每个人的生命是平等的。依法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是政法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与人之间必须相互理解与信任,人与人之间不能用仇恨对待他人,容不得别人身上的缺点错误,那就会让自己变成不知天高地厚的狂人。而且,正如著名作家鲁迅先生在他的名著《狂人日记》中所描述的那样,狂人的疯狂程度可以疯狂到狂吃人血馒头。这样的狂人不仅没有人性,而且他们的兽性令人恐惧不安。陈某的杀人行为,就是要让更多的人产生恐惧,让班里的男生和女生都怕他。然而,陈某的狂妄却导致了让更多的人恨他。而且,广大师生与社会各界人士的憎恨是要让执法人员依法判处其死刑。
   由此可见,憎恨别人的人,最终是在憎恨和埋葬自己。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不仅是对国家法律的肆意践踏,而且是在给自己挖掘坟墓。如果陈某的父母能在家教中能早一点给儿子讲明白这些为人处世的道理,他就不会成为杀人魔鬼。既然陈某犯下了滔天罪行,那就必须依法予以严惩,绝不姑息。只有依法严惩,才能让更多在校学生从中受到引以为戒的警示教育,并把遵纪守法当成一个人健康成长不可缺少的紧箍咒;只有依法严惩,才能让更多在校学生懂得如何珍惜和尊重他人的宝贵生命。如果一个人把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必然会让自己亡于法律。这是因为,任何人的宝贵生命和国家法律都不是儿戏。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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