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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虽出狱,反腐不应停

时间:2017-08-16 16:12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许谨谦 点击:
一些出狱后的腐败官员之所以胆敢收受好处,就是认为自己属于“无党籍、无公职”的人员,不属于受贿。
   出狱11年后,安徽阜南县委原书记殷光立因涉嫌受贿等犯罪再度被逮捕。(8月13日  凤凰网)
    在中央强势反腐的大局势之下,每当有官员落马、受审、判刑的新闻出现,必会引发群众的围观。然而笔者发现,相比于贪官落马、受审时较高的曝光度而言,入狱后贪官们的服刑情况则鲜有披露,至于出狱之后的状况则显得更为神秘,往往消失在公众视线之外。
   一些贪官在落马前与商人勾肩搭背,互相勾结,结下了深厚的“情谊”。在他们落马之后,享受了巨大好处的商人们也并非翻脸无情,往往在他们出狱后在经济和物质上给予补偿,使其无后顾之忧。比如浙江宁波象山县就曾曝光过一个令人诧异的现象,一些贪官出狱后居然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其中一位李某在收受王某贿赂后,利用职务便利,在王某竞标承包工作中给予额外照顾,李某因受贿被判处5年,出狱后,王某提出给李某数百万元补偿。
     这样的案例还不是某个地方的个别现象。原江西省吉安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龚伏金,2005年10月因受贿罪被判处2年,2个月后,龚伏金获准取保候审,从看守所出来数日后,李某为了感谢龚伏金,送了1万元为其“压惊”。2008年,龚伏金出狱,李某再次以补贴购房和孩子读书为名,送给龚伏金2万元。
对于所谓的“坐牢补偿金”社会各界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贪腐分子已经服刑,被开除了公职党籍,也没有继续为行贿人利用职权便利谋取利益的可能,因而不构成受贿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构成受贿罪,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一些出狱后的腐败官员之所以胆敢收受好处,就是认为自己属于“无党籍、无公职”的人员,不属于受贿。龚伏金正是如此,结果被判定受贿,出狱后再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不过像龚伏金这样被再次认定受贿而服刑的情况比较少见,较多的是贪官出狱后得到商界“朋友”的“帮助”,在企业担任顾问,或者一起做生意。比如这次“二进宫”的殷光立在入狱服刑5年后,于2006年办理了假释,后进入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系统,先后担任过安徽龙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安徽省龙亢农场常务副场长、安徽农服副总经理等职务。
由此看来,贪官服刑出狱并不意味着真正的垮台,腐败可能还会延续。把老虎苍蝇关进笼子,往往被理解为反腐败的“最后一公里”,其实不然,这“最后的一公里”可能恰恰是在贪官出狱后,如果出狱后的贪官还能找到贪腐的“组织”,继续享用此前贪腐的“福利”,就会弱化反腐败的成效,强化腐败利益集团对反腐败的抵抗,所谓“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更会影响到人们对反腐败的信心。因此,反腐败必须延续到贪官出狱后,彻底斩断腐败的退路,让官员出狱后也无法继续享用腐败的福利,这样才能彻底警醒那些“前腐后继”的贪官污吏。(文/许谨谦)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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