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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携子女跳楼不仅是残忍

时间:2021-03-26 17:28来源:评论网 作者:郭喜林 点击:
人们常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不管夫妻之间有什么矛盾,都不应该让孩子成为其中的牺牲品。而且,用携子女自杀的方式惩罚自己恨之入骨的丈夫,更是对自己的惩罚。但是,这种悲剧发生之后,只能给双方老人和更多亲友增添更多痛苦,并不能让自己一死百了,而是让自己背负着不可磨
      人们常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不管夫妻之间有什么矛盾,都不应该让孩子成为其中的牺牲品。而且,用携子女自杀的方式惩罚自己恨之入骨的丈夫,更是对自己的惩罚。但是,这种悲剧发生之后,只能给双方老人和更多亲友增添更多痛苦,并不能让自己一死百了,而是让自己背负着不可磨灭的罪过离开人世的。
      3月12日6时52分许,安徽合肥市长丰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某小区有3人坠楼。接警后,长丰县公安局立即指令民警赶赴现场处置。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在该小区7栋楼下,有三人躺在地面,三人分别是杨某燕(女,29岁,长丰县水湖镇人)、杜某琪(女,4岁,系杨某燕女儿)、杜某昊(男,2岁,系杨某燕儿子),均为该小区居民。 经120现场确认,杨某燕、杜某琪已无生命体征,杜某昊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30分许死亡。 现已查明,杨某燕系因家庭矛盾及夫妻感情不和,携子女跳楼自杀(澎湃新闻网2021年3月12日)。
      人们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不管夫妻双方产生的矛盾多么激烈,或者说是不可调和,也不应该把年幼的两个孩子卷到夫妻矛盾的漩涡当中。而且,让孩子变成无缘无故的牺牲品。以自杀的方式结束夫妻关系,却不能代表在法律程序方面脱离了夫妻关系。如果夫妻感情破裂,不能继续在一起生活,那也应该选择用法律程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那也应该让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而决不应该用非法方式剥夺孩子的生命权。这样的母亲,既失去了理智,又失去了对社会公德和法律权威的敬畏。
      尽管两个孩子是母亲杨某燕身上掉下来的肉,但是她没有权力让两个孩子和她一起选择自杀。因此,杨某燕携子女跳楼自杀涉嫌故意杀人罪。尽管杨谋燕已经死亡,但她在法律层面是有罪的。而且,杨某燕的丈夫对于悲剧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对悲剧事件的发生进行深刻反思。一个女人宁愿选择去死,都不和自己的丈夫去法院履行离婚手续。可以说,杨某燕认为自己受到了无法忍让的欺辱。因此,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选择携子女跳楼自杀进行惨无人道的报复,这是一个母亲最愚蠢和无法容忍的罪恶。
     让两个年幼的孩子变成母亲不幸婚姻的殉葬品,这是无法容忍和理解的。而且,这是世界上最残忍的母亲之一。原本应该是当两个孩子的生命遇到危险时,杨某燕应当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挽救两个孩子的宝贵生命,而不是让两个孩子在被迫下与母亲跳楼自杀。如果我们每个人有下辈子,那两个孩子肯定不会选择这种惨无人道的母亲,他们必须选一个真心诚意疼爱他们的母亲。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希望在生命的轮回当中获得更多幸福,而不是获得更多惨无人道的悲剧。
      至今我们还记得,在2008年的四川汶川“5·12”特大地震中,有的父母是在拼命支撑起自己的身体,用尽浑身力气保护着子女们的宝贵生命。那些把生的希望留给孩子的父母是伟大的,那些孩子们永远不会忘记自己的宝贵生命是从哪里来的,那些孩子们一定会在心中永远感恩自己的父母。而且,那些孩子们一定会把父母的挚爱毫无保留地传承给自己的儿女们,并当成家中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伟大精神财富,世世代代继承和发扬光大。
     作为父母不仅依法拥有生育权,而且必须依法尽职尽责保护子女的生命,而且这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杨某燕竟然毫不顾忌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母亲不仅不是称职的母亲,而且是违反伦理道德和法律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尽管我们的指责已经无法挽回杨某燕的错误选择和罪过,但是我们希望更多的父母能从这起悲剧事件中受到引以为戒的警示教育,千万不能犯这样的错误和这样的罪过。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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