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公函求情岂不是对法的践踏

时间:2014-08-12 08:31来源:隔山 作者:隔山 点击: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可是到了一个国家机关单位怎么就不能明白这一简单的道理,交通肇事逃逸已属于违法犯罪,应由审判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此时,作为单位出公函向法院求情免予处罚,又算什么呢?是想干扰司法,还是想凌驾于法律之上?

 

  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涵,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8月11日云南网)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可是到了一个国家机关单位怎么就不能明白这一简单的道理,交通肇事逃逸已属于违法犯罪,应由审判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此时,作为单位出公函向法院求情免予处罚,又算什么呢?是想干扰司法,还是想凌驾于法律之上?

  该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驾驶车辆在高速路上发生车祸致人死亡,这本是普通的交通事故,且死者系在严禁行人进入的高速路内行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可是,让人不可理喻的是郑某某却找人顶包,而自己逃逸,该案件的性质迅速发生逆转,由交通事故上升为交通肇事犯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郑某某所在的机关单位到底是对宪法、法律规定不了解呢?还是对宪法、法律规定熟视无睹?向法院递交求情公函不说,竟然还要求免予刑事处罚,确实有些奇葩,其做法不仅有违法律的规定,与建立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格格不入,而且也刺痛了公众眼球,有损单位形象。

  近年来,类似影响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现象确实存在,不仅造成司法不公,甚至还酿成冤假错案。由于审判权、检察权无法独立行使,司法工作人员很难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难以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进而导致司法不公,侵犯人民权利,损害法治权威的事件时有发生。所幸的是在该案中,大理市人民法院未理会郑某某所在机关单位对审判的“另类干涉”,公正行驶了审判权。

  由该事件看出,建设真正的法制社会不仅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还应不断培育良好的社会法制氛围,普及公民法律知识。同时还应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进而增强司法的真正独立、民主、透明和有效监督。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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