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要脸的痞子“座霸”不应留情面

时间:2018-08-23 11:36来源:光明网 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点击:
流氓地痞是社会的解构性因素。他们流气行痞的对象,往往是社会的弱者。此所谓“弱”,首先是肢体力量之弱。而他们不行道德,挑战社会秩序之举,其实也正是瞅准了法律不适的社会弱点。如果上述劝那个行痞霸座者的是个彪形大汉,可能不劳乘务长大驾,霸座者会乖乖自己离开

昨天(8月21日)有媒体报道并在其网站上载了一段相关视频,由此视频可见,在济南至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一个青年男性坐在一个青年女性的靠窗座位上,不肯坐到自己车票上的座位,被他强占了座位的青年女性只能站着劝他让开座位,回到自己车票上的座位上去,这个青年男性流里流气地回应道:“谁规定一定要按号入座?现在你有三个选择:要么你自己站着,要么你坐在我那个座位上,要么你自己去餐车上坐着去!”乘务长来了之后,该男即开始耍无赖装病,依旧不肯起来……

从视频上看,这个青年男性衣着还算整洁,由此也可推断其于人前也不应是不要脸面之徒。在视频里,这个青年男性的脸部虽然被打上了马赛克,但仍可见其整个身体瘫堆在座位上,一副毫不在意的流氓无赖相。从这副近似“北京瘫”的坐相,以及给劝其让开座位者的三个选择和对乘务长带搭不理的态度看,这个青年男性应该不是第一次在公众场所现其痞行,其“我是流氓我怕谁”的笃定,“我就不要脸能把我怎么着”的蛮横,显然都是出自于其以往所为的成功经验。

对于上述痞行,当然有法律的解决途径。持有这个座位号车票的乘客,可以根据合同(车票)要求所乘车辆的乘务人员履行合同,提供合同规定的乘车条件;而乘务人员同样可以要求没有按合同(车票)规定乘坐车辆的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行事;乘车人可以放弃自己(合同规定座位)的权利,但不能以侵犯他人合同权利作为放弃自己权利的前提。对于拒不停止、持续侵犯他人权利,并由此造成(铁)路方违约——不能向合同(车票)缔约者提供合同规定乘车条件——的人,乘务人员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置,依法强制侵犯他人权利者停止侵犯,并视情节将其列入禁乘“黑名单”。

问题还在另外一方面。这就是在法律层面以外,一个看上去也还人摸人样的青年男性,何以能在公众场所——并且是在网络社交媒体如此发达的当下摆出一副“爱谁谁”的流氓地痞无赖相?这个还将在社会上度过好几十年生涯的人,难道就靠这副写满了流气痞气的嘴脸走南闯北?当然,问题还有另一个问法,那就是当约定人们在公共场所如何行为的社会道德约束不了这些不要脸面者时,人们应该怎样面对,这也正是上述报道所问:“遇上这样的人该怎么办?”

对于突破道德底线的人,应该有法律规范之。“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说,应对的正是这种情况。上述在公共场所公然大耍流氓者,实际上是法律适用和制裁缺失的结果。法律适用和制裁缺失,是流氓痞子得手进而得利、又进一步更无忌惮地大耍流氓的前提。当然,这种缺失,也正是产生行道武侠私力匡扶正义幻想的土壤。不是么,“什么冤什么仇”的青年男性被暴揍一顿引来的喝彩,地铁踩脚男孩被暴摔后却有过半叫好声的现象,都是典型的法律适用和制裁缺失的社会后果。

流氓地痞是社会的解构性因素。他们流气行痞的对象,往往是社会的弱者。此所谓“弱”,首先是肢体力量之弱。而他们不行道德,挑战社会秩序之举,其实也正是瞅准了法律不适的社会弱点。如果上述劝那个行痞霸座者的是个彪形大汉,可能不劳乘务长大驾,霸座者会乖乖自己离开,没准还带着谄笑。而流氓地痞行为的受害者,在法律不行的环境里,往往会成为社会的失意者,其所对应者恰是法律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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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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