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用 “痕迹”当“实效”

时间:2019-01-28 11:10来源:评论网 作者:李文基 点击:
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希望上级部门减少重复报送,多下基层调研,体察民情,顺应民心,做出有益于人民群众的重要决策。作为基层服务人员,牢记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所托,真抓实干,不以“痕迹”当“政绩”,不以“政绩”论“实效”,适度“痕迹化”。
      古人云:“事莫明于有效,论莫定于有证。”近年来,“痕迹管理”在基层工作中被广泛应用。然而,在有的地方和领域,痕迹管理重“痕”不重“绩”、留“迹”不留“心”。毛泽东同志曾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反观过度的“痕迹化管理”并不是实践的体现,需要上下同心,保持警醒。
    众所周知,痕迹化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方法,应用于基层工作本是一种管理改革,其可以通过保留下来的文字、图片、视频等一手资料,有效地还原责任人或者责任部门对工作的落实情况,是检验过程真伪、提高工作质量、推动科学民主决策的有效途径。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运用痕迹化管理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了过度化倾向,逐渐演变为“痕迹主义”、“形式主义”。因为身处基层的缘故,对“痕迹化管理”感受颇深,在工作中从上到下都很重视照片存档、台账管理、各类重复报表层出不穷、“总结”永远在路上等。过多的重视工作形式,轻视了工作实效,忽略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对人民负责的工作原则。
痕迹化管理一方面可以为管理者留下可供考察、评估、佐证管理的旁证材料;另一方面也为上级主管单位和司法机关区分责任界限并向管理者实施问责及追究法律责任提供了有力物证。当下一级单位管理者在单位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岗位职责,给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时,上一级主管单位可以向下一级单位管理者实施问责。当下一级单位管理者违犯政纪、党纪、国法时,上一级主管单位可以给予下一级管理者相应的政纪处分,上一级主管单位党组织可以给予下一级管理者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司法机关可以依法给予企业管理者相应的刑事处罚。如此这般,企业管理者就会自觉遵纪守法,自我约束行为,做到规范管理,克己奉公,促进行业廉洁自律。
     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希望上级部门减少重复报送,多下基层调研,体察民情,顺应民心,做出有益于人民群众的重要决策。作为基层服务人员,牢记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所托,真抓实干,不以“痕迹”当“政绩”,不以“政绩”论“实效”,适度“痕迹化”。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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