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员工替公司贷款被诉还贷冤不冤?

时间:2021-10-22 15:03来源:评论网 作者:郭喜林 点击:
由于11名员工替公司贷款承担了贷款债务,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就变成了白尽义务。由此可见,这家涉事公司根本没有偿还贷款债务的能力。法人代表让员工替公司贷款就是想把债务非法转嫁给这11名员工,而且公司管理混乱,已经是资不抵债。面对这样的公司,员工应该选择辞职,而不
       10月11日,11名借款员工向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表示,2012年到2014年间,为了帮公司贷款,他们分别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从贷款公司办理了每人每笔400万元左右的贷款。东建公司为免去员工后顾之忧,特别出具了书面说明,表示贷款均由公司偿还,如出现法律纠纷,借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到了2015年,以上11名贷款员工却因未偿还贷款被贷款公司告上法庭。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发回重审的一审、二审,又申请再审……到目前为止,此案仍无定论(澎湃新闻网2021年10月13日)。
     实际上,这是公司法人代表进行债务甩锅的不道德行为。让公司员工以自己名义每人贷款近400万元,11名员工就是4000万元的贷款债务,再加上贷款利息,必然是不堪重负。尽管公司出具了书面证词,所有贷款均有公司负责偿还,但是公司是不具备还贷能力的企业,贷款公司不会放弃债务人的偿还责任。因为,公司的书面说明不具备承担法律效力;因为,公司不是具有偿还贷款能力的贷款担保人,而是贷款的实际使用者。但是,员工与公司之间的贷款协议,并不是员工替公司贷款摆脱偿还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因此,这11名员工变成了为公司承担贷款债务的冤大头。而且,法院只从法理方面依法确认究竟谁是贷款的偿还责任人。所以,11名员工在法院是无法打赢官司的。
     这说明,这11名员工在替公司贷款前并没有弄清楚贷款之后产生的偿还贷款法律责任究竟是谁,让自己稀里糊涂变成了不可推卸责任的贷款偿还者;这说明,涉事公司的法人代表心里是非常清楚的,贷款一旦到手他就是最大的受益者,不用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替公司贷款的11名员工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偿还贷款债务的责任人。这就是11名员工不知法,不懂法的悲剧所在。只要这11名员工不是公司的股东、懂事和董事会拥有股东的监事会成员,在法律方面是没有为公司筹措资金责任与义务的。作为员工,只要坚守岗位,按照公司规定完成本职工作,就应该依法获得公司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由于11名员工替公司贷款承担了贷款债务,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就变成了白尽义务。由此可见,这家涉事公司根本没有偿还贷款债务的能力。法人代表让员工替公司贷款就是想把债务非法转嫁给这11名员工,而且公司管理混乱,已经是资不抵债。面对这样的公司,员工应该选择辞职,而不应该选择替公司贷款。只有知法懂法,才不会让自己上当受骗。
     通过这起案例告诉我们,作为打工者必须学法懂法,千万不能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替公司贷款。这和听不听领导的话没有本质关系,只有企业的法人代表才是依法承担贷款债务的法律责任人,绝不能让公司法人代表把承担债务的法律责任转嫁到员工头上。由此可见,即便是公司员工不懂法律,也应该通过向懂法律的人进行请教咨询之后做出正确选择,而不应该盲目按照公司领导的旨意替公司行使贷款权利。作为员工,必须懂得时刻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不受侵犯。如果不加以防范,必然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法预料的巨大经济损失。
     事实表明,“东建公司为免去员工后顾之忧,特别出具了书面说明,表示贷款均由公司偿还”,是在骗取11名员工替公司贷款的信任。因此,这些员工的确是贷款的受害者,而真正的受益者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公司董事会成员,以及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我们想不明白的是,为啥这些人不是为公司贷款的债务责任人?公司所谓“与员工无关”的说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承担贷款法律责任的人只能是11名员工。而且,替公司贷款又是11名员工自己同意的。因此,这11名员工又是自己坑害了自己。他们既是冤枉的,又不是被冤枉的债务人。而且,他们都属于作茧自缚的受害者。不管有多少同情他们的人,但谁都帮不了他们,他们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他们只能“花钱买教训”。然而,这对于其他更多员工来说,却是非常好的普法教育活教材。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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