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酒后强奸涉案女子判刑4年是严惩吗?

时间:2022-02-25 15:29来源:评论网 作者:郭喜林 点击:
应该说,张某龙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利用了他的职务之便;应该说,张某龙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对涉案女子的性侵犯和人格尊严侮辱;应该说,张某龙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肥西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里的害群之马;应该说,张某龙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能容忍的,他严重败坏了肥西县公安
        2019年10月17日凌晨,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民警张某龙酒后查办一组织卖淫案时,将一名有嫌疑,并有容留他人卖淫前科的女性单独留在酒店房间内,并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这名女性称被这名警察强奸、殴打并向合肥市公安局控告。2020年8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龙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红歌会网2021年1月17日)。
      我们真的不明白,为啥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法官对公安民警队伍里的这个败类如此心慈手软?这个张某龙民警犯案之后,究竟动用了多少社会关系,又有多少权力保护伞在为张某龙的狗命在给法院领导和法官施压?如果没有人为张某龙充当权力保护伞,肥西县人民法院会如此轻判吗?
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三令五申,要依法从严治理政法队伍。既然要依法从严治理,那就必须对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的民警张某龙依法予以严惩,而不应该判处4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虽然受到性侵犯的女子属于涉案犯罪嫌疑人,但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也需要得到依法保护,这在法律方面是人人平等的。不能因为受害人是涉案嫌疑人,就让酒后犯强奸罪的民警张某龙减轻刑事法律责任处罚。
     记得,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会议上作重要讲话时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应该说,张某龙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利用了他的职务之便;应该说,张某龙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对涉案女子的性侵犯和人格尊严侮辱;应该说,张某龙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肥西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里的害群之马;应该说,张某龙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能容忍的,他严重败坏了肥西县公安局和广大民警的社会声誉和形象,必须依法予以严惩,绝不姑息。
     说实话,有些官方就喜欢虚造声势,嘴上说是要依法严惩某某,但是到头来还是雷声大雨点小,依然是官官相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所以,有时候的社会公平正义让公众可望而不可求。归根到底,一切祸端还是权力腐败惹的祸。如果没有权力腐败,如果没有权力保护伞,借给张某龙一百个胆,他也不敢酒后强奸涉案的女子。正因为张某龙“朝里有人,好做官”。所以,张某龙才有吃了龙心豹子胆的贼心。
     这说明,在某些地方的公安队伍里的确有害群之马。而且,那些害群之马又往往是领导干部在充当他们的权力保护伞。所以,张某龙才会在上诉书中强词夺理地说,是受害人故意引诱他发生了性关系。那么,我们不得不反问张某龙:故意引诱,你就要强奸涉案的女人吗?如果对方引诱你成功之后,让你把她放了,让她逍遥法外,你敢不敢?这说明,张某龙在性行为方面一贯紊乱,没有自控能力,强奸涉案女子恐怕不是第一次。就此来说,二审法院应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并责令一审法院加重对张某龙的刑事责任惩罚,而绝不仅仅是维持原判。如果不加大惩治力度,又怎么能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从严治警又怎么能取得实效?人民公安警察队伍的形象又怎么能得到依法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又怎么能受到依法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又怎么能得到贯彻落实?而且,在严厉问责过程中,更应该刨根问底,坚决查清张某龙究竟是怎么混进公安队伍的。只有对张某龙进行彻底清算,才能真正做到坚决清除公安队伍里的害群之马,才能让人民公安的权力真正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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