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与住家保姆互赠协议现分歧值得深思

时间:2022-02-25 15:43来源:评论网 作者:郭喜林 点击:
然而,双方发生互赠协议经济分歧的真正原因是双方缺乏信任。而且,其中一方并不愿意为另一方承担责任与义务。
     李某觉得,自己在晚年做下一件“糊涂事”。今年92岁的李某,从一家事业单位干部岗位上离休30多年。2012年,当时83岁的孤寡老人李某通过中介公司雇佣住家保姆张某。按照李某的说法,两人很快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在此后的2年多时间里,李某卖掉唯一房产并送给对方174万元。之后,李某出资140万元,以张某名义长租下两间公寓(租期30年),希望对方为其“生养死葬”。2019年,李某将张某告上法庭,1月8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小汤山法庭一审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宣判(凤凰网2021年1月15日)。
应该说,这是北京九旬老人李先生与八旬老人张女士私下签订的以房养老协议。而且,他们之间签署的互赠协议是一言九鼎的“生养死葬”君子协议;而且,更为复杂的情况是,李先生与住家保姆张女士日久生情,并上升到了“恋人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互赠协议中约定李某赠与张某90万元,张某赠与李某50万元,双方就此再无责任义务。但随后,协议中的赠与金额就被涂改,张某赠与李某的50万元,被改为10万元。双方发生分歧和冲突之后,李先生才会把张女士告到法院。这说明,两位年龄差不多的老人互签赠予协议之所以发生纠纷,就是因为双方没有经过公证处依法实施公正。虽然节省了公证费,却给双方惹出了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矛盾冲突。而且,让法官难以相信任何一方提交互赠协议的真实可靠性。
     笔者认为,如果双方当时在签协议时能在赠予金额上面加上对方的手印,那就可以在打官司时进行手纹比对,并任法官依法确定协议被涂改的真实性。而且,为了保险起见,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双方需要修改协议内容,必须由双方相互再添加手印方为有效。这样,即便是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互赠协议,协议被涂改的真实性也可以得到去伪存真的有效保护。所以,李先生和张女士的互赠协议纠纷就出现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悲催局面。这说明,签署互赠协议,最好还是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不能为了省事和省钱给自己惹麻烦。只有通过第三方来做司法公正证据,打官司向法院法官提交的证据才会有法律效力。
     然而,双方发生互赠协议经济分歧的真正原因是双方缺乏信任。而且,其中一方并不愿意为另一方承担责任与义务。如果双方不存在这两方面的问题,张女士就不会单独涂改协议上的互赠金额,李先生就不会把张女士告到法院打官司。由此可见,男女双方私下签署“以房养老”的所谓“互赠协议”并不靠谱。这是因为,缺乏第三方证人在法律方面就失去了有效性。尤其是双方发生分歧和矛盾之后,互赠协议的关键内容被其中一方私自涂改之后,就会让法律证据的可信度增加互不信任因素。尤其是协议的修改没有受到严格意义上的制约措施约束,法官不知道究竟该相信哪一方?所以,李先生从2019年打官司打到现在,法院至今没有依法做出公正裁决。
     由此可见,“以房养老”的问题需要国家在法律层面实施规范。只有把“以房养老”的社会问题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才能使“以房养老”造福于民。否则,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撑的“以房养老”和“互赠协议”只能给更多老年人带来精神折磨。或许有人说,现在国家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以房养老”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笔者认为,任何法律都是有缺陷的,民法典也不是什么问题都能解决的万能胶,任何法律都需要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完善,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需要,才能不断满足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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