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是持久的社会公平保卫战

时间:2022-03-11 17:13来源:评论网 作者:郭喜林 点击:
由此可见,反垄断经营是持久的社会公平保卫战。而且,这个保卫战只有进行时,没有休止符。任何企业法人代表对于违法行为的误判,不但不能减轻其法律责任,而且只会加重其法律的惩罚责任。只有弄明白这个法理,企业才能遵纪守法经营,不触犯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才能受到国家
       12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阿里、阅文、丰巢三起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这是在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11日召开会议,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后,对互联网企业开出的首张反垄断“罚单”。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所有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人民网2020年12月22日)。
     垄断,这个词很好理解,其意思是独立占有,他人不得干预,让公众失去自由选择机会,以便获得利益最大化。而且,这个利益最大化是独一无二的,是在强制他人必须围绕着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去消费,公众失去了公平获利的机会。如果某企业采取了垄断经营措施,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失,那就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严厉问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因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为,贪婪者的垄断欲望永无止境。
     阿里、阅文和丰巢三家企业之所以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约谈和实施必要的经济处罚,是因为涉事企业不知悔过自新,更不懂得感恩于社会,而是在故意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依法监督进行对抗,不愿意承担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与义务。而且,只知道无限索取;而且,他们把互联网电商平台当成了掠夺其他企业和公众利益的“独立王国”。因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得不依法问责,绝不会让违法企业逍遥法外。
      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绝不是大鱼吃小鱼和老虎吃鸡的丛林法则,绝不允许尔虞我诈,欺行霸市,唯我独大。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市场竞争,必须建立在遵纪守法基础上的公平竞争。对于某些企业的违法行为,国家和各级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决打击欺行霸市等非法垄断行为。不管企业的规模大小,不管企业的社会知名度有多高,执法机关必须秉公执法,绝不包庇纵容。尤其是像阿里这样的大企业,不能有“老虎屁股摸不得”的错误观念。
     判断企业是否违法,首先要看涉事企业的具体行为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究竟有哪些出入,其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的投诉率和满意度如何。而且,国家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完全属于常态化运行机制,是依法行政前提下的市场监督管理,绝不是权宜之计。只要企业触犯了《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那就必须接受行政和经济处罚。如果涉事企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那就必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任何企业不能心存侥幸,更不能用企业法人代表的社会名人等光环掩盖企业的违法行为,两者之间是截然不同的法治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掩耳盗铃,歪曲事实。这是因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遵循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理念,绝不会故意阻挠企业的合法经营。
   可以说,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条款规定,就是企业的负面清单责任制,企业必须自觉遵守,不能等待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执行。如果企业被强制执行国家法律规定,那就说明企业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那就必须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任何企业掩盖和淡化法律责任的行为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故意侵犯,并加重其违法责任。
    由此可见,反垄断经营是持久的社会公平保卫战。而且,这个保卫战只有进行时,没有休止符。任何企业法人代表对于违法行为的误判,不但不能减轻其法律责任,而且只会加重其法律的惩罚责任。只有弄明白这个法理,企业才能遵纪守法经营,不触犯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在法律面前,每个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是平等的竞争者和依法获利者。只有建立在公平竞争基础上的经济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强有力的保护。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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