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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贪污还捐款纯属掩耳盗铃

时间:2013-09-03 15:30来源:邓尤福 作者:邓尤福 点击:
不少事实证明,贪污腐败都是源于思想信仰的缺失,源于监督的缺位。因此,加强日常的思想教育和健全长效的监督机制都不可或缺,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政治思想素质,规范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将一切权利束缚于制度之下。
     通州区张家湾镇民政科原工作人员黄海荣,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民政事业费24万余元。得知被查后,她将4.7万余元赃款匿名捐给精神病院。记者昨天获悉,黄海荣已被市二中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9月2日《京华时报》)
      该案的主人公是国家公职人员,具有大学文化,从事单位财务的相关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说,其应该明白单位的财经纪律和基本的法律的常识。但是为什么仍伸出了贪婪的双手,让自己跌入犯罪的深渊。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贪婪的价值取向。思想受物欲横流的环境影响,未能迈过金钱至上关,利用自己发放优抚、低保等民政事业费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单位人员将区民政局向镇政府下拨的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予以侵吞。仅1年的时间,就累计贪污达24万元。从这一数据也折射出其思想的贪婪,为了获取钱财,置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
     二、是幼稚的侥幸心里。黄海荣在整个贪污过程中,始终是一种侥幸的心态,一次次的得手,胆子也越来越大,认为自己贪污没有人知道,因此在贪得的钱款使用上也是无所顾忌,将贪污所得的钱一部分送人,一部分购买理财产品。认为几人相互窜通,形成了利益链,不会东窗事发。古人说得好,常在河边走难免不湿鞋,夜路走多了必定撞鬼。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胆敢以身试法,那一定是伸手必被捉。
      三、是淡薄的法制观念。贪污复员军人定补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蔑视,已严重触犯法律,构成职务犯罪。但在其得知被查后,不是积极自首坦白,主动退还赃款,却是将4.7万余元赃款匿名捐给精神病院,真是让人忍俊不止,还试图以此掩耳盗铃,掩盖或减轻自己的罪行。不知道是想在法律面前瞒天过海,还是自身确实是真正的法盲。由此也可看出其淡薄的法制观念。
     虽然,近年来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重刑率持续提高,但是职务犯罪仍然是居高不下,归究起来看,主要还是一些单位和部门管理松弛、违规操作、权力失控,涉及财和物的关键环节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日常监督不力。拿该案件来说,在一年的时间里,居然未能对其贪污行为及早发现,这不得不让人匪夷所思,其主管部门是监管缺失,还是监管不到位?
     笔者认为,打击惩治贪污犯罪还得从预防做起,不少事实证明,贪污腐败都是源于思想信仰的缺失,源于监督的缺位。因此,加强日常的思想教育和健全长效的监督机制都不可或缺,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政治思想素质,规范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将一切权利束缚于制度之下。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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